原告
石xx
代理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原告石xx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某镇居民,早在1993年就办理了《合浦县非农建设农户用地许可使用证》,该使用证中明确记载了原告宅基地所使用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该土地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
后来合浦县政府组织实施征收,但石xx并未见到相关征收文件,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王丽媛二位拆迁律师介入调查,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过答复告知书得知了案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15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5】545号,以下简称545号批复),石xx从批复中才了解到原来多年来建房占用的集体土地性质已经变成了国有土地,权利人也变成了他人。
另外,合浦县人民政府为占用该地块施工建设,早在2019年11月8日就强制拆除了原告家的围墙及大门,后来又进行强制拆除,因此原告认为该批复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利。
万典律师协助石xx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545号批复,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石xx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驳回后,石xx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告上法院,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合浦县非农业建设农户用地许可使用者》、房屋及猪舍照片,证明原告在当地社区拥有国有农用地并建有房屋,具有合法的用地许可使用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快递单、邮寄详情单,证明2019年8月1日原告收到该告知书,首次见到545号批复。
3、行政复议申请书、80号复议决定,证明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后在11月26日收到被告邮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4、广西自然资源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征地信息网页截图,证明:(1)该批复自2015年12月29日批准后未用地的时间已超过2年,涉案征地项目并未用地,故该批复已失效;(2)涉案地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作出晚于批复,被告在作出该征地批复前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是在一年后才发布农用地转用方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
……省级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行为,不可诉,但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涉案的土地虽然不同于征地批复所针对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农用地,但该类农用地转用批复与一般的征地批复程序相似,同样会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因此,545号批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被告作为适格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决定。被告以545号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原告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石xx的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撤销。
综上,广西区政府作出80号复议决定使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告石xx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桂政行复【2019】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对原告石xx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石xx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