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畜禽养殖布局,合理划定禁养区,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颍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颍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畜禽养殖布局,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推动畜禽养殖业健康绿色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发〔2015〕131号)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皖农牧〔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对饮用水源水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的污染,建立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相适应的发展体系。
二、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占地区域内停止新增建设项目控制人口迁入的通告》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三、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三)生态环境和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即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辖区内茨淮新河从新建闸至颍泉区交界两岸纵深200米),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地下取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
2.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安徽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3.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经批准的城镇规划区、煤基产业园规划区等,其中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范围内。
5.引江济淮工程占地区域畜禽养殖以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为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养殖区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颍东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区政办、区畜牧局、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农委、区住建局、区财政局、颍东国土分局、颍东公安分局、区文广新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颍东规划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局。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工作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有序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二)强化部门协同。区发改、环保、农业、畜牧、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区环保部门对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要加强监督管理。区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三)层层压实责任。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各地负责禁养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有序关停、搬迁,各村要将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对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划定工作。
(五)限时关闭搬迁。在畜禽禁养区域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从2016年7月份起,开始逐渐关闭或搬迁,到2017年底完成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和搬迁。
(四)严格规划环评。新、扩、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