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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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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环境。”根据上述规定,在城市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但是,设置围挡的目的是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及施工安全,而非其他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应根据施工范围,选择对未签约被征收人影响最小的方式合理设置围挡。街道办设置围挡围封拆迁区域,影响老百姓正常经营生活,万典律师介入后经诉讼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拆除围挡。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温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引起了当地广泛关注,具有典型意义。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叶xx、戴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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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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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法:区政府认错只是程序空转,撤销温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案件要点:虽然本案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先后撤销限期拆除决定、补偿决定,在原审诉讼中又撤销被诉行政赔偿决定,却至今未对上诉人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作出有实质性内容的弥补。为减少程序空转,及时有效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应尽可能依照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对赔偿方式、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查确定,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其应负的行政赔偿责任。但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于2023年10月7日撤销被诉行政赔偿决定之后,即以被上诉人将在被诉行政赔偿决定撤销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等为由,于同月13日径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张xx、王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案情介绍上诉人张xx、王xx二人系夫妻关系,在浙江省温州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用途商住综合用房。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47.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总层数6,建筑面积338.81平方米,设计用途居住,土地使用面积47.6平方米”。2013年9月6日,张xx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用于骨伤科诊所经营,经营场所在涉案房屋。2019年4月4日,被上诉人温州市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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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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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某地围封拆迁区域,法院:侵犯被拆迁人权益,拆!典型意义:征收拆迁,不得以堵路、断水、断电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拆迁部门在拆迁区域打围墙,设置铁门,虽然被征收人经过申请也可以进出,但是日程生活等基本权利都需要申请显然太过于繁琐和压抑,且商业地段如果出行不畅,无法正常经营,原告的通行权利和营业房屋的正常使用已受到不正当的限制和干扰,征收部门明显违法。原告林xx、叶xx、戴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案情介绍原告林xx、叶xx、戴x三人均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产,房屋各项手续齐全。因 房屋处于温州市繁华的商业街,故出租给他人以维持生计。2023年被告鹿城区xx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对原告所在的片区启动实施拆迁工作,实施期间被告以各种手段施加压力迫使村民签订协议。在2023年6月开始被告对商业街实施围墙施工,将原告所在的商业街予以围堵并开始施工,围墙范围内包括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交付的房屋,也包括原告等人的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尚不具备拆除条件的房屋。2023年7月20日,被告完成围墙建设,并在道路两端建成围墙、铁门,雇佣保安看守,组织除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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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0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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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xx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益阳市xx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莫xx在湖南省益阳市xx县xx镇集贸市场上建有合法的房屋,房屋建于上世纪90年代。2017年10月12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发布《关于xx镇集贸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拟征收房屋的公告》,该公告明确了拟征收项目、拟征收房屋范围、征收部门,要求国土资源、住建、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并建该公告送达至相关单位,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原告莫xx的案涉房屋在项目征收范围内。2019年5月14日,县政府发布《关于xx镇集贸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01初步评估报告2020年12月28日,湖南xx评估公司对莫xx的房屋出具房地产初步估价报告。该报告系以2019年5月14日为价值时点进行评估,其中:老农贸市场x栋xxx,建筑面积39.26m²,房屋用途为商业,房屋结构为砖混,评估单价15195元/m²,评估总价为596556元,装饰装修评估价值21686元。老农贸市场x栋xxx,建筑面积78.51m²,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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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07
点击次数: 113
原告周xx、陈xx等23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周xx、陈xx等人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2021年6月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发[2021]80号《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二、征收范围:以龙港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该范围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以附件为准)。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21年7月15日。四、房屋征收部门: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六、本征收决定自2021年6月9日起实施。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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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13
点击次数: 53
【 青海】合法商铺遭遇强拆,区政府被告上法庭,法院作出16份胜诉判决!裁判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征收主体,在未与原告就房屋征收补偿协商一致,没有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直接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虽被告职能部门在强拆前对拆除事宜进行了通知,但被告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吴xx、何xx等十六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吴xx、何xx等十六人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小区均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商铺,当地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将原告等人的商铺列入征收范围。2021年3月被告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用围挡将原告商铺全部围起,2021年4月11日原告发现所有房屋都被强制拆除,经原告代表李xx等人到区政府了解得知,此次拆迁是由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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