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汴行初字第24号
原告关xx。
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东雁,区长。
委托代理人雷智慧,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姚金波,区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关xx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拆迁公告行政撤销一案,由商丘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审查,商丘市人民法院认为开封市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告,应起诉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遂裁定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因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撤销后并入新设立的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原告变更被告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下称龙亭区政府)。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龙亭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有关诉讼文书。各方当事人均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关xx的委托代理人刘磊、杨勇,被告龙亭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雷智慧、姚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新区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拆迁公告2号》,该公告载明: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文件规定及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时间要求,经研究,区政府决定对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二期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一、签约期限: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8月22日。二、政策补助及奖励:签订奖励期限为21天。三、搬迁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15天内为搬迁期限,以所在工作组出具的房屋拆除验收单为准。四、实施单位: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八、拆迁范围内的村民,应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作出处理。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民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直接到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公告的执行(以下简称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关xx不服该被诉行政行为,诉至本院。
原告诉称:一、涉案土地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该土地性质仍属于集体土地,被告属于违法占地。二、涉案土地上项目还未立项。三、涉案土地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四、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障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五、涉案项目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原告知情权、听证权。
被告龙亭区政府辩称:被告已于2015年1月19日撤销《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拆迁公告2号》公告。一、《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拆迁公告2号》依据正确。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开封市城市建设的重点工程,该项目已列入“十二五”时期我市规划建设项目,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拆迁公告2号》实体、程序合法。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经村民代表、广大党员及村组干部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对该方案征求意见;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依法履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于2014年6月17日出具了《开封新区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安置补偿方案合法且公平合理。综上,被告作出的《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拆迁公告2号》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开封新区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系原金明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2014年7月28日,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作出了《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拆迁公告2号》。开封新区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关于撤销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作出的的决定》,原告明确表示不撤诉。
另查明,经国务院批准,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撤销开封市龙亭区、金明区,设立新的开封市龙亭区。
本院认为:开封新区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系原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具有对外作出拆迁公告的行政主体资格。其以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名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开封新区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拆迁公告2号》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何卫斌
审判员 赵晓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