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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航拍图没拍到房子就是违建了?没这么简单!

来源:
时间: 2022-06-22

复议申请人

吴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浙江省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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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xx在浙江省龙港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其房屋早在上世纪90年代经过当地镇政府审批并建设完成,属于合法建筑。2022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浙江省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对吴xx的房屋进行拍摄,显示为三层砖混结构建筑,执法局经查阅1992年航拍影像,未在影像中发现上述建筑。

2022年4月13日,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龙港市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在龙港市xx号后搭建后辅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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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收到《通知书》后, 知道了事情的紧急之处,于是立即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冯凯、李晓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介入调查后发现,申请人吴女士的房屋是在1994年建设完成,执法局未经调查核实,单单认为1992年航拍图上没有显示该建筑,就径直以200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认定吴女士的房屋,明显认定事实不清。

之后吴xx向浙江省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 影响,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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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经法定程序被赋予城镇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职责的部门,认定涉案房屋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前述规定作出涉案《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既确认了建设行为的违法性,同时设定了相对人在限期改正的义务,系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终局性行为,依法属于可以申请行复议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1992年航拍图虽未显示涉案房屋,但综合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之前,未履行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核查房屋审批手续等全面调查职责,径直认定涉案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并要求予以改正,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龙综法责改字【2022】第06-xx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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