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有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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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评估房屋的价值?
根据法规和相关经验,房屋征收评估可以分为以下几步:
第一,委托。即由房屋征收部门同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房屋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委托之后不得转让评估业务。
第二,房屋征收部门向评估机构提供初步资料。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向评估机构进行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还包括一些未经登记的房屋,也就是说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的认定结果来进行评估。
第三,实地勘察。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估价师到被征收房屋内进行实地勘察并保留相关的影像、视频资料。实地勘察记录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评估人员和被征收人三方予签字确认。
第四,公示和送达。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在作出初步评估结果后应当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之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评估机构作出被征收房屋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
第五,复核。被征收人对于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申请复核应当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结果后十日之内予以提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十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改变原结果的应当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复核维持原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六,鉴定。被征收人对于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可以十日内向房地产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于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同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