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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拆迁案例
  • 更新日期
    2024 - Oct - 8
    山东蒙阴县强拆案后续:一审判决强拆违法,街道办上诉后又自愿撤诉!
    原告刘xx代理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阴县xx街道办事处案情介绍原告刘xx系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某村村民,已年近90,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22年11月份被告蒙阴县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作出棚户区改造宣传手册,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原告等村民认为此次征收行为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程序严重违法,补偿方案严重不合理,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22年12月10日,被告街道办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委托万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一家人商议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李晓静律师代理案件。李晓静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取案件材料,经调查发下征收方以下违法之处:一、原告房屋所在的村庄不属于棚户区,被告实施的征收项目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没有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年度计划。被告的征收行为也没有经过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其征收土地缺乏合法性前提条件,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严重违法。二、被告实施征收行为未按照规定发布预征收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按照法定程序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听证等。被告实施的征收程序严重违法,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三、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对原告进行公平、合理补偿,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被告征收原告的房屋,应依法履行征收程序,而被告既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依法做出房屋补偿决定对原告进行补偿,却直接非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属于典型的越权执法,不符合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也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四、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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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Sept - 27
    浙江:房屋强拆被判违后建设局作出《赔偿决定》,打官司又自行撤销!
    浙江:房屋强拆被判违后建设局作出《赔偿决定》,打官司又自行撤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关于撤销龙资规赔决字【2023】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决定吴xx:本局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行政赔偿决定书》(龙资规赔决字【2023】x号),因该赔偿决定作出程序存在瑕疵,本局现决定撤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行政赔偿决定书》(龙资规赔决字【2023】x号)。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2024年9月21日原告吴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案情介绍原告吴xx在浙江省龙港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6月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将原告等人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之内。原告认为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2022年8月9日,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万典律师帮助原告依法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龙港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违法。赔偿决定之后被告于2023年12月27日对原告作出(龙资规赔决字[2023]x号)《龙港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赔偿决定”),万典律师认为该赔偿决定明显超越职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所作的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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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Sept - 13
    四川:拆迁户对补偿安置提出异议,县政府未处理径行作出《补偿决定》,程序不当!
    四川:拆迁户对补偿安置提出异议,县政府未处理径行作出《补偿决定》,程序不当!案件要点征收期间xx县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了被征收人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向县政府及xx县房屋征收局邮寄异议书,县政府未作出处理,径行作出的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未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不当。申请人王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行政复议申请人王x系四川省资阳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的有证房屋,面积大概900多平方米。因xx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项目,将申请人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但在土地已经被征收后,迟迟没有任何部门同申请人进行协商落实补偿安置事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杨鑫亮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并向xx县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2023年5月19日,申请人向县政府提出了补偿安置申请,但县政府未予答复,随后万典律师协助王x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申请人王x所在的xx社的土地已经全部征收,王x的房屋依法应当给予安置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xx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应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职责。王x向xx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合法有据。被告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就应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xx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对王x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复议《补偿决定》法院判决要求县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之后,2024年5月29日xx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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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Aug - 23
    山东:征收没签协议遭遇断水断电,房屋严重破坏无法居住,委托万典律师成功维权!
    山东:征收没签协议遭遇断水断电,房屋严重破坏无法居住,委托万典律师成功维权!原告冯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案情介绍原告冯xx系山东省枣庄市某中学退休教师,在老校区的教工宿舍小区有一处合法的住宅。2018年当地政府组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组织实施教工宿舍楼小区搬迁,并作出《枣庄xx宿舍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在征收期间征收方把2013年的勘查结果与评估结果用作2018年的征收依据,原告认为该搬迁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补偿不合理,不同意搬迁,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2018年2月起至2021年9月,区征收办在没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下,对案涉小区进行强制搬迁,相继拆除小区楼座房屋与公共设施、违法占有占用小区土地、安排第三方公司违法进行古城墙扩建施工,直至在案涉土地上开挖护城河结束。原告房屋及小区先后被断水、断电、断路、阻断通行,小区三栋居民楼被拆除了两栋,原告房屋所在楼的整体结构被严重破坏成为危楼,原告的门窗、电线、暖气管道、地下管网等设施被拆除,家中财产物资损失殆尽,原告房屋不再具备居住功能,一家人被迫长期寄居他处,有家难回,至今未获任何补偿。行政诉讼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王玲律师帮助当事人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冯xx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被告抗辩原告提交的记载楼梯和房间的照片均拍摄于2021年3月14日,也就是从这个时间开始原告已经知道利益受损,但原告一直没有主张起诉,到2023年1月29日远远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原告提起补偿方案无效之诉生效判决最终形成于2022年6月27日,即(2022)鲁行终xxx号案件...
商铺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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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May - 14
    浙江温州典型案:围封拆迁区域,法院判决拆除围挡,街道办上诉被中院驳回!
    案件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环境。”根据上述规定,在城市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但是,设置围挡的目的是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及施工安全,而非其他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应根据施工范围,选择对未签约被征收人影响最小的方式合理设置围挡。街道办设置围挡围封拆迁区域,影响老百姓正常经营生活,万典律师介入后经诉讼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拆除围挡。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温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引起了当地广泛关注,具有典型意义。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叶xx、戴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叶xx、戴x三人均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产,房屋各项手续齐全。因房屋处于温州市繁华的商业街,故出租给他人以维持生计。2023年上诉人(原审被告)鹿城区xx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对被上诉人所在的片区启动实施拆迁工作,实施期间上诉人以各种手段施加压力迫使村民签订协议。在2023年6月开始上诉人对商业街实施围墙施工,将被上诉人所在的商业街予以围堵并开始施工,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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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Feb - 1
    浙江高法:区政府认错只是程序空转,撤销温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
    浙江高法:区政府认错只是程序空转,撤销温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案件要点:虽然本案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先后撤销限期拆除决定、补偿决定,在原审诉讼中又撤销被诉行政赔偿决定,却至今未对上诉人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作出有实质性内容的弥补。为减少程序空转,及时有效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应尽可能依照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对赔偿方式、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查确定,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其应负的行政赔偿责任。但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于2023年10月7日撤销被诉行政赔偿决定之后,即以被上诉人将在被诉行政赔偿决定撤销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等为由,于同月13日径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张xx、王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案情介绍上诉人张xx、王xx二人系夫妻关系,在浙江省温州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用途商住综合用房。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47.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总层数6,建筑面积338.81平方米,设计用途居住,土地使用面积47.6平方米”。2013年9月6日,张xx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用于骨伤科诊所经营,经营场所在涉案房屋。2019年4月4日,被上诉人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涉案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2020年6月14日,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2020年6月27日,张xx申请复核估价。2020年7月6日,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复核估价回复函。2020年12月30日,涉案房屋被拆除。1确认强拆违法之诉张xx二人不服该拆除行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管众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以xx区政府为被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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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Feb - 1
    浙江:温州某地围封拆迁区域,法院:侵犯被拆迁人权益,拆!
    浙江:温州某地围封拆迁区域,法院:侵犯被拆迁人权益,拆!典型意义:征收拆迁,不得以堵路、断水、断电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拆迁部门在拆迁区域打围墙,设置铁门,虽然被征收人经过申请也可以进出,但是日程生活等基本权利都需要申请显然太过于繁琐和压抑,且商业地段如果出行不畅,无法正常经营,原告的通行权利和营业房屋的正常使用已受到不正当的限制和干扰,征收部门明显违法。原告林xx、叶xx、戴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案情介绍原告林xx、叶xx、戴x三人均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产,房屋各项手续齐全。因 房屋处于温州市繁华的商业街,故出租给他人以维持生计。2023年被告鹿城区xx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对原告所在的片区启动实施拆迁工作,实施期间被告以各种手段施加压力迫使村民签订协议。在2023年6月开始被告对商业街实施围墙施工,将原告所在的商业街予以围堵并开始施工,围墙范围内包括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交付的房屋,也包括原告等人的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尚不具备拆除条件的房屋。2023年7月20日,被告完成围墙建设,并在道路两端建成围墙、铁门,雇佣保安看守,组织除施工人员、车辆外的人员、车辆通行。而且原告等人房屋的水电、燃气、网络也遭到了阻断。此行为对原告的日常生活以及经营造成了巨大的困扰,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xx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吕磊二位律师代理案件。行政诉讼王卫洲律师协助当事人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一、确认被告对原告所在的街道实施的围墙施工行为违法;二、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即停止围墙施工行为,恢复和维修正常的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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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25
    【湖南】拆迁只给货币补偿且远低于周边房价,《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
    原告莫xx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益阳市xx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莫xx在湖南省益阳市xx县xx镇集贸市场上建有合法的房屋,房屋建于上世纪90年代。2017年10月12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发布《关于xx镇集贸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拟征收房屋的公告》,该公告明确了拟征收项目、拟征收房屋范围、征收部门,要求国土资源、住建、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并建该公告送达至相关单位,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原告莫xx的案涉房屋在项目征收范围内。2019年5月14日,县政府发布《关于xx镇集贸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01初步评估报告2020年12月28日,湖南xx评估公司对莫xx的房屋出具房地产初步估价报告。该报告系以2019年5月14日为价值时点进行评估,其中:老农贸市场x栋xxx,建筑面积39.26m²,房屋用途为商业,房屋结构为砖混,评估单价15195元/m²,评估总价为596556元,装饰装修评估价值21686元。老农贸市场x栋xxx,建筑面积78.51m²,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结构为砖混,评估单价2135元/m²,评估总价为167619元;老农贸市场x栋xxx,建筑面积27.92m²,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结构为砖混,评估单价1556元/m²,评估总价为43444元。两套住宅的其他建筑部分价值5916元,装饰装修评估价值71249元。莫xx房屋的评估总价为906470元。该报告载明∶本次估价为初步估价结果,报告无法律效力,评估结论以正式报告为准...
企业拆迁案例
  • 更新日期
    2024 - July - 9
    广西:万典律师为矿业公司维权,企业在省高院告赢政府,催告书、决定书全部被判违法!
    上诉人xx矿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上诉人xx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某村,在当地合法建有厂房并正常经营选矿业务,经营范围为锌矿、铅矿、铜矿、有色金属矿产品建工、销售。该尾矿库坝顶标高65.5米至67米,坝底标高60米左右,最大坝高7米,坝顶宽8米,为五等库。因广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设,上诉人的厂房及尾矿库被纳入征收范围。上诉人认为此次土地征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无论是征收实施部门还是项目法人广西xx水利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对上诉人进行任何搬迁安置补偿,造成上诉人停产多年,无法经营,亦无力异地搬迁办厂,经济损失巨大。为实施大藤峡项目,被上诉人一直通过各个部门滥用职权,向上诉人施压逼迫搬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代理案件。2021年3月31日,被上诉人通过xx县环保局作出的《来宾市xx生态环境局关于限期搬迁清理尾矿的通知》,要求上诉人接到通知起三日内采取治理措施,启动搬迁程序,限期三个月内完成搬迁清理工作,因严重违法被依法撤销。强制搬迁之后被上诉人在未给予上诉人任何补偿的前提条件下,甚至连补偿标准和方案均未确定的情况下,未经任何程序,突然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xx县人民政府关于责令xx县xx矿业有限公司立即整体搬迁xx选矿厂尾矿库的决定书》(x政决字[2021]1号,以下简称1号决定),责令xx矿业公司30日内将37万立方米(最终以实际数为准)尾矿砂整体搬迁至xx尾矿库进行存放。xx矿业公司不服,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22年1月25日来宾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1号决定。2021年12月13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督促xx县xx矿业有限公司整体搬迁xx选矿厂尾矿库的催告书》(x政催告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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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July - 17
    北京:企业多次申请用地备案不受理,打官司告镇政府法院判了!
    北京:企业多次申请用地备案不受理,打官司告镇政府法院判了!原告北京xx农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xx农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将村内提供的包含荒摊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原告,由原告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为种植业、观光农业等。同年9月8日,双方就土地调整、道路修建、违约责任等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两份协议均在被告xx镇政府见证下签署备案。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1999年12月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科研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废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2018年5月3日,随着国家对农业设施用地政策的逐步细化,被告召集原告在内的辖区内农业项目企业组织座谈,要求配合完善农业项目用地备案,原告当时积极响应,按照工作人员要求找到指定测绘单位并缴纳了费用、提交相关材料,等候政府进一步指示。但之后政府却不了了之。由于此次完善手续系政府主导,而非原告主动申请,在政府部门没有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原告也没有过多纠结此事,只当是已经合规了。多次要求办手续不处理2021年7月13日,原告接到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责改通知),称原告自1999年存在至今的农业设施项目不符合现行《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所要求的备案手续,要求原告完善。原告立即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找到被告解决此事,但是这一次被告百般推脱,而且对原告历次提交的材料都不予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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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Feb - 15
    【江苏】签了补偿太低协议、空白协议能撤销吗?市中院这样判!
    上诉人宿迁市xx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2001年初,上诉人宿迁市xx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受到当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鼓舞,带领部分下岗职工,筹尽所有家资第一个来到当年一片荒芜的宿迁市经济开发区x区,建造工厂厂房2000平米,占用土地4000平米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及签订一切合法合规协议手续。20余年一直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曾获得几届市委市政府,县区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鞭策和鼓励。2020年9月宿迁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工作人员多次采取威胁欺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及家属的方式、逼迫上诉人签订了空白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黄郎二位征地拆迁律师代理本案,并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EMS向征收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其被迫签订的空白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9月7日收到涉案协议。一审确认协议违法01上诉人认为该协议系被迫签订,且签订的为空白协议,补偿标准也明显不公,应当予以撤销,依法诉至诉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并于2022年9月5日收到原审法院作出的(2022)苏 1302 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原审判决仅确认涉案协议违法而并未撤销。提起上诉02紧接着万典律师协助上诉人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万典律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补偿协议对于上诉人明显不公平,原审判决对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1)涉案协议中约定的土地价值明显偏低,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按照该协议内容显示上诉人土地面积为4000平米,约合6.006亩,而征收办仅补偿39万元,约合一亩地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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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Aug - 8
    【山东】卖厂房近20年遇拆迁想反悔,原房主起诉要求合同无效,法院这样判!
    【山东】卖厂房近20年遇拆迁想反悔,原房主起诉要求合同无效,法院这样判!原告烟台市风机厂被告王x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原告系山东省烟台市某村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6月1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王xx作为乙方,共同签订《购买土地、房屋合同书》,约定,甲方将自属产权的原电器车间厂房一幢(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左右)及所属的场地(集体土地面积2.6亩左右)(下称涉案房地产)卖给乙方;土地、房屋合计卖价38万元。土地使用权50年,自2004年6月18至2054年6月18日止。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永久属于乙方所有。合同签订后,王xx向原告支付了房款38万元,原告将涉案 房地产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收涉案房地产后按照原样用于烟台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包装公司)经营使用。2021年7月1日,当地居委会以房屋拆迁为由,限申请人10日内搬离。同年7月20日,xx街道“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告王xx送达《告知书》,告知其涉案房屋未取得相关许可,属于违法建设,限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又不提出助拆申请的,将予以强制拆除。被告王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梁蕊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2021年7月30日,包装公司对上述《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9月22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下称芝罘区政府)以烟芝政复决字[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上述2021年7月20日告知书。 2021年9月3日,原告通知被告,在接到通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或提出助拆申请或归还原告拆除涉案房地产,逾期将按合 同约定强制收回房屋拆除。万典律师认为认定王xx房地产违建的告知书已经被法院撤销,原告并非政府行政机关,没有权...
土地征收案例
  • 更新日期
    2024 - July - 2
    甘肃: 征地限制农民反馈意见的权利且补偿款未足额到位,省级批复被确认违法!
    案件要点:本案中,xx县人民政府虽然在征地报批前发布了土地拟征收预公告,编制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拟征土地现状进行了调查登记,拟定了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并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向被征地村集体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但xx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x政公字〔2020〕x号)中确定的“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县人民政府”这一异议反馈渠道和方式构成了对被征地村民个人反馈意见权利的限制,同时,xx县人民政府未与被征土地农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案中,xx县人民政府没有足额落实本批次征地全部应缴社会保障补贴资金,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未xx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甘肃省人民政府第三人xxx自治州人民政府案情介绍申请人未xx在甘肃省xx县某村合法拥有房屋及土地,后xx县自然资源局登记通知告知因xx县xx路生态修复项目,申请人房屋土地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手续,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并给出更多解释,并且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给予答复的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故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为了解征收相关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律师信息公开调查,于2022年9月13日获得了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2020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0}332号)(以下简称“该批复”)。经团队研讨,吕磊律师认为该批复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该建设用地批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确认权。本案中,政府征收部门未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也未将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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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May - 28
    四川内江6户村民与镇政府就征地补偿事宜协商一致,撤回上诉,圆满结案!
    案件要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本案中镇政府未给予任何补偿安置就强制将村民承包地清表,违反法律程序。在诉讼期间镇政府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给予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当事人撤诉,案件圆满结束。当事人陈xx、钟xx、周xx等6人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当事人陈xx、钟xx等六人皆系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合法的承包地耕种。2022年3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21年第3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21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74号),当事人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一直没有得到补偿安置。2022年4月份,镇政府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员对当事人承包地实施了强制清表,6位当事人的承包地被强占、地上种植的树木、青苗也被强制损毁。委托万典,提起法律程序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xx6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李晓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深入调查研讨案件后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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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May - 15
    广东:村民承包的山林地被强制占用,申请查处迟迟没结果?
    案件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具有对辖区内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收到廖xx的申请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廖xx所申请的内容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依法答复申请人。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廖xx的查处申请,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所申请的事项依法作出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廖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案情介绍原告廖xx系广东省阳江市某村村民,在村里合法承包山林和林地,2021年因高铁项目,强行占用原告的承包地,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廖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律师代理案件。(现场照片)首先姜泉律师协助当事人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查看此次占地项目的征收文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答复:我厅于2021年5月31日收到你们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答复如下:你们申请公开的“高铁项目(xx段)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文件,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等文件”信息,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没有征收审批文件怎么会强占土地?紧接着姜泉律师又协助当事人向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廖xx承包的山林地是否有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答复:根据申请人廖xx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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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Apr - 28
    国务院:征地要保障农民知情权,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
    国务院:征地要保障农民知情权,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裁判要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案中,征地报批前,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向市皓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征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缺少有效证据证明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向被征地农民告知了有关征地事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仅经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和3名村民确认,且没有提供对被征地农户使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的证据材料。综合来看,征地前的告知、确认程序履行基本不到位,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吴xx、黄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裁定结果确认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批准征收城关乡市皓村15.7548公顷集体土地的部分违法;【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17〕1337号申请人:吴xx、黄xx住  所: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住  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润儿,省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兰考县2013 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881号,以下 称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 请人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
刑事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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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Sept - 12
    万典律师:开发商违法用地,村民维权被抓, 律师据法力争,法院判其无罪!
    开发商违法用地,村民维权被抓, 律师据法力争,法院判其无罪!                          主办律师: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协办律师:夏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配合律师,孙德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村民强烈抗议,公司违法用地打井2014年9月,正大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为解决其公司养鸡场的供水困难,于2014年10月向德惠市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在德惠市大房身镇吉旦沟村五组凿井两口。但该村的村民对此强烈抗议,多次要求正大公司停止用地打井,但德惠市水利局于2014年11月3日向正大公司颁发了取水(德水)字【2014】第00059号取水证,正大公司遂开始在吉旦沟村五组林地建设水井两口。村民明确拒绝,挖井仍然继续吉旦沟村五组村民得知正大公司欲在此处打井取水,认为这两口井投入使用会影响到本组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侵害了本组的合法权益。该组村民先后几次召开村民大会,一致不同意正大公司在此取水。案发前一两天的晚上,正大公司领导张XX、黄XX等人和吉旦沟五组村民任XX、刘XX等人曾一同商议取水之事,由于五组村民坚决不同意在此取水,协商不了了之,但是挖井之事一直在进行。义愤填井被拘留,涉嫌刑事犯罪?2014年11月6日上午9时许,正大公司在此处施工时,激怒了五组村民,于是任XX、丁XX等多名五组村民前去阻止。之后,村民们持铁锹或徒手搬运石块、沙土,将正大公司的两口井填满。致使两口井失去使用价值。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正大公司遭受财产损失总额为人民币167668元。随后,任XX等六人相继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当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XX、刘XX等六人故意毁坏企业生产设施,破坏生产经营,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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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Sept - 12
    英雄无罪:数百名官员举报他有罪,上千名村民保其无罪,万典律师经典案例
    江苏徐州两位村民吕复堂与宋承义,曾因在镇政府组织搬迁期间宣讲《物权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引发镇政府的不满,最终两位村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当地警方执行逮捕。经过几次审理最终检方撤诉,至二人2015年8月12日从看守所大门,合计被羁押473天。7月7日,南都记者获悉,吕复堂与宋承义各获13.2万元的国家赔偿。二人均向南都记者表示,对赔偿数额不满意,会继续上诉。不满搬迁补偿政策,向村民宣讲《物权法》2011年5月12日,沛县人民政府与上海大屯煤电公司联合举行姚桥(矿)西翼压煤村庄搬迁启动仪式,吕复堂所在的杨屯镇8个自然村也在搬迁之列。“搬迁的补偿政策也比较苛刻。我觉得明显不合理,就想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吕复堂向南都记者表示,他早在2002年时就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本人也曾到律所实习,还曾帮助当地居民打过拆迁官司并胜诉。为此,吕复堂联合宋承义向村民“普法”,宣讲《物权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告诉村民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二人行为引发该镇官员的不满,当地上百名官员联合署名,要求沛县政法机关对吕复堂等人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打击。吕复堂等人的行为很快引发杨屯镇镇政府的不满,当地数次派员进入“普法”现场,并进行录像,随后上百名官员联合签署了一份《关于从严从重从快处置不法分子的请求》的文件,认为吕复堂等人行为阻碍了杨屯镇的经济发展,在群众中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一审获刑1年半,二审被发回重审最终撤诉2015年4月18日,吕复堂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当地警方执行逮捕。2015年8月14日,沛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沛县法院在2015年11月5日和2016年3月4日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并在当年4月21日一审宣判。认定吕复堂等人为达到不搬迁的目的,蛊惑、煽动群众,抵制政府搬迁工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政府搬迁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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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Sept - 12
    以案说法:阻挠违法拆迁,构成犯罪吗?李某被控放火(妨害公务)案
    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对强制拆除的违法行为进行阻挠,不构成犯罪——刘磊律师办案实录:李某被控放火(妨害公务)案  一、辩护思路与要点  李某的行为,是针对违法行为的反抗,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放火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阻挠,,都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未与C区人民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C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强制拆除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阻挠,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住A省B市C区。因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王玲律师接受李某妻子委托代为辩护,经律师积极努力,同年11月27日经C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7年3月18日上午,张XX、方XX等工作人员在C区D征迁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在拆除李某某(已故,系李某某养父)的房屋时,遭到其养子被不起诉人李某的阻挠。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手持柴刀,泼洒、点燃汽油阻挠拆迁,致使李某某家门前起火,后被挖掘机铲土扑灭。  笔者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进行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李某并不构成放火罪。后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李某向B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复查,B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不起诉。后李某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  三、控辩交锋  1、控方观点  C区D征迁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在拆除李某某(已故,系李某某养父)的房屋时,遭到其养子被不起诉人李某的阻挠。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手持柴刀,泼洒、点燃汽油阻挠拆迁,致使李某某家门前起火,构成妨害公务罪。情节轻微,可不起诉。  2、辩方观点  辩护人认为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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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Sept - 26
    拆迁户背负五年盗窃罪名,坚持维权,终获得国家赔偿,恢复名誉!
    拆迁户背负五年盗窃罪名,坚持维权,终获得国家赔偿,恢复名誉!当事人杨xx代理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Cold Dew河南省某村村民杨某某,为经营冷库向当地供电公司申请安装供电设备,供电公司为杨先生安装了供电设备,杨先生向电业局支付了数万元安装费用。后当地政府实施旧城改造项目,征收杨某某所在片区房屋,因补偿未协商一致,乡人民政府致函供电公司,供电公司拒绝为杨某某办理开户,拒接供电,杨某某多次向供电公司申请供电未果,后又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访,最终也未能解决供电问题。2015年2月基于冷库的运营需要,杨某某无奈之下只能私自接线用电,2015年底,供电公司工作人员通知杨某某缴纳电费,但杨某某因为没有办理用电开户手续,所以无法交纳费用。截止2016年3月31日,杨某某自行安装的电表显示的用电量为11476千瓦时,按照一般工商业电价0.7355元每千瓦时计算,合计电费为8440.598元。2018年4月18日,县检察院以杨xx犯盗窃罪起诉至县法院,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名成立,判处杨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6万元。杨xx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9月19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杨xx不服终审裁定提出申诉,2019年5月8日,开封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杨xx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2020年4月17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开封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2020年9月28日,开封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原二审裁定和xx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xx县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当地县检察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县法院提交撤诉决定书,县法院当日作出准许撤诉刑事裁定书。申请人被被申请人的违法判决羁押整整一年,身心受到了极大地摧残,精神受到了极大地伤害,名誉受到了极大...
行政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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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Jan - 8
    北京:房子拆了15年没补偿没安置,拆迁户申请裁决屡次要求补正,实属行政不作为!
    案件要点:当事人已经穷尽所能向裁决机关提供所有房屋权属证照资料,裁决机关仍再次要求申请人补正,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复议申请人王x杰、李x青、王x航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案情介绍行政复议申请人王x杰与李x青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王x航系二人之子。申请人王x杰与案外人王x猛、王x虎、王x全、王x勇系亲兄弟,王x勤系五人的祖父。王x勤去世后遗留有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街5号院内房屋一套,即本案争议的被拆迁房屋。1998年5月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载明该院内北方5间由王x杰兄弟五人继承,院内剩余的回廊和厨房等建筑面积70.8㎡目前一直保持共有未分割状态。王x猛、王x虎、王x全、王x勇多年未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且均单独分户后各自审批了宅基地并享有自己的房屋。王x杰陪伴照顾老人仍在老宅居住,村委会以王x杰可以使用老宅基地为由未另行为王x杰审批宅基地。房屋拆了15年未获得补偿2009年,5号全院被纳入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住宅拆迁范围,王x杰在遭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协议。拆迁人在其他权利人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对5号全院进行了拆除。其他四兄弟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确认王x杰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协议无效后,拆迁方告知由于兄弟五人已经分户,不再同属于一个家庭成员,所适用的安置条件不一样,且5号院内既有已经分割的独有部分,又有尚未分割的共有部分,需兄弟五人先进行分家确权。申请人与其他四兄弟未能达成分家析产协议,该拆迁遗留问题久拖不决已经15年。委托万典为了解决拆迁难题,王x杰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管众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于2023年6月5日协助当事人向石景山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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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12
    海南三亚“强拆案”最新进展:区政府上诉,省高院维持原判,驳回!
    上诉人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邓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上诉人邓xx房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73m²,房屋建筑面积为75.57m²,专有建筑面积为6.11m²,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成套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88年3月20日止。2017年5月10日,三亚市xx区政府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因实施棚改项目需要,区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355亩,征收房屋及建筑附属物总建筑面积约167.36万平方米,共约7346户,人口约31000人……;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主体为xx区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xx区住建局;征收签约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三亚市中院判决:强拆违法被上诉人邓xx的房屋位于棚改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因邓xx与区政府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21年8月25日,经xx区政府申请,海南省三亚市公证处对案涉房屋的房屋现状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2021年8月25日,xx区政府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邓xx的案涉房屋。邓xx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郭士龙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认为,xx区政府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未在对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对该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判决:确认xx区政府于2021年8月25日强制拆除邓xx位于三亚市xx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区政府上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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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 July - 3
    北京:村民状告市国土资源局不作为胜诉
    案情简介:原告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经营砂石料生意,2013年起,北京市政府组织实施京石二通道项目建设,需要对原告的砂石料场进行搬迁。但该项目并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为此,原告于2014年4月份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举报查处,市国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违法。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市国土局依法履责。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4)东行初字第773号    原告杨某某,男,193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北京市西城区双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B3楼5门701室。    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涛,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文琦,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因要求被...
营商环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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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Apr - 27
    企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基于信赖利益仍然应当行政赔偿
    政府将企业认定为“违法建筑”,法院基于信赖利益判决依法赔偿针对媒体关注的温州市xx化工试剂厂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案件,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本案系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和康静律师办理的一起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于1992年在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投资建设化工厂,2016年在当地征收改造过程中拆迁补偿未能达成一致,2016年被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仰义街道办事处认将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当事人经过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仰义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是对于认定违法建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并没有撤销,在行政赔偿阶段,当事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维护权益。本案温州市鹿城区的行政案件,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系一起涉及未经登记建筑被按照违法建筑强制拆行政赔偿案件,期间涉及到营商环境、信赖利益保护、房屋征收、行政强制、城乡规划、行政赔偿等多种法律关系的重叠和适用问题,极具典型意义。 案件审理经历和二审结果如下:    一、一审阶段认定事实和裁判结果:1、原一审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主要如下:2016 年 8 月 9 日,鹿城区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原告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建筑。同年 9 月 13 日、14 日,两被告强制拆除了涉案建筑。原告不服诉至法院,经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建筑面积 2204.59 平方米)的行为违法。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 年 9 月 11 日原告向两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被告仰义街道办事处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收到赔偿申请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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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Mar - 20
    【青海】镇政府夜间强拆养殖合作社,几经维权,法院终于判了!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x养殖专业合作社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东市乐都区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海东市乐都区x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养殖社”)系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为响应国家政策,原告通过土地租赁了村里的撂荒地建设了养殖场,并用于生猪养殖。养殖场占地面积共5.8亩、其中猪舍建筑面积共计1800平方米、其他用房面积共计186平方米,围墙(长约260米,高约2.4米)、还有化粪池、蓄水池、尸体处理池、自动饮水装置、自动投料设施等相关设施,该养殖场项目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属于海东地区农牧局、乐都区畜牧局监管、中央资金扶持的项目。夜间强拆、两次强拆2019年7月16日晚11时40分许左右,被告xx镇政府在未告知原告理由、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突然组织人员直接将原告养殖场的部分围墙及部分房屋强制拆除,后又于次日(7月17日)拆除了原告养殖场的剩余围墙及建筑。经过两次强拆,原告全部养殖场及相关设施全部毁坏,损失惨重。随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律师代理案件。 几经波折康静律师协助原告首次起诉时,起诉状已经明确,被告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为一年,原告在一年内起诉符合规定。而且被告也没有主张超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庭审时候也没有考虑超期的问题,但是法庭开庭后突然判决超过6个月的起诉期限,驳回了起诉。后经上诉,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新的一审中,政府虽然主张发了一份整治通知,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通知在本村进行了张贴公布,并且该通知并未明确记载xx养殖场为行政相对人,其实际是针对所有村民作出的。此外,镇政府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或者强拆前对xx养殖场进行了告知,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强拆行为违法,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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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Nov - 4
    【贵州】又发生一起!养殖场遇到修路遭强拆,损失数百万
    【贵州】又发生一起!养殖场遇到修路遭强拆,损失数百万导读:之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梁蕊二位律师代理过一起贵州安顺黄果树旅游区的养殖场强拆案件,通过打官司赔偿由一审的7万最终二审争取到86万。今天这则案例是贵州省黔西南州发生的,招商引资的养殖企业遇到高速公路修路,补偿未谈妥遭遇强拆,损失三百多万征收方只愿赔78万,最终委托万典冯凯、吕磊二位律师介入,选择法律维权……原告贵州xx农牧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黔西南州xx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贵州xx农牧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贵州省黔西南州xx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养殖企业,2013年1月23日依法登记成立。原告陆续承租了xx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及农户个人承包田、地,共计803.17亩,其中水田49.73 亩,旱地52.44亩;荒山701亩用于养殖场的种草、办公用房及牛羊圈舍的建设,发展养殖业。养殖场内共建有办公楼一栋,面积213.34m²,湖羊圈舍一栋,面积495.32m²,山羊圈一栋,面积188.33m²,牛圈一栋,面积250m²,消毒房一栋,面积21m²。2015年11月,因修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需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向xx县人民政府、州交通局、州自然资源局(原州国土局)下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xx高速公路(黔西南段)项目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16)x号),xx县人民政府接通知后,成立了高速公路指挥部征收拆迁办公室,负责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因高速路正线从甲公司的养殖场中穿过,需占用原告养殖场租用的土地并拆除部分房屋,xx县高速公路指挥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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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Sept - 27
    营商环境:投资十几亿矿山无法经营,一纸诉状当地同意复工
    当事人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代理人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甲公司系安徽省的一家矿山企业,2011年甲公司依法经过多重的行政许可、审查,并缴纳相关的采矿费用,2011年7月19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为甲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准许甲公司对当地的粘土矿进行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8485平方公里,生产规模7.00立方米/年。甲公司取得采矿许可后正准备生产经营,当地政府又开始实施对矿区的兼并收储,要求甲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因政府的收储、兼并方案多次变化,尚未形成最终方案,而甲公司已经停产停业6年之久,损失惨重,经济压力巨大。选择万典,依法维权随后甲公司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律师代理案件,王律师介入案件调查研究发现:甲公司具有合法齐全的经营手续和条件,政府本没有任何理由干涉,然而却非法无故多年内连续以整合、拍卖、政府管控交易等多种理由强制对矿区进行整顿。矿区共有九家矿山公司,均以高度的理解的态度予以支持,然而每次刚刚拟定好方案政府又突发奇想改变原定计划,将企业彻底拖垮。2011年政府要求收购公司矿区,但是一直三年毫无结果。到2014年8月,政府又称重新整合,将9个矿区整合为4个大矿区开采,所有矿山企业均表示接受,但政府中途变卦,方案改变。之后政府要求改革为政府管控交易,政府收取矿山企业80元/吨的费用,矿山企业也予以接受,但政府再次改变了计划。最后一次政府要求收购矿区所有的矿山企业,但没有给予任何报价和实际实施,期间矿山企业多次进行信访,政府承诺2017年6月给一个说法,但直到现在没有任何结果。了解事实后王律师认为:政府要求采矿权人停产停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采矿权人已经取得开采矿山的合法手续,具备生产经营的事实和法律条件,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干预企业的正产生产经营行为...
行政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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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14
    【山东】村民和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土地耕种多年,突然被告上法院,怎么回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xx机械有限公司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系山东省胶州市某村村民,1999年6月19日郭xx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村委会发包给郭xx1.5亩耕地用于耕种。随后郭xx在该土地上耕种至今,并于2021年办理了蔬菜种植园营业执照。01一纸诉状被告上法院 2021年郭xx被青岛xx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告上法院,甲公司称:甲公司通过参与拍卖取得案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支付合理对价及税费等,于2013年11月15日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故甲公司对该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公司向山东省胶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xx)立即停止占用原告土地,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腾退归还给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起至2021年8月的占有使用费29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9月实际腾退归还土地之日止暂按照500元/亩/月计算的土占有使用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原告甲公司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涉案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涉案土地原系集体土地,被告通过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但该农用地被征收后,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国家,集体土地性质改变为国有土地性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胶州市人民政府,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给原告,原告即合法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现被告以其土地承包合同及农用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由,拒不腾出占用的土地,于法无据,已经构成侵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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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23
    以案说法:严重限制当事人权利,行政协议无效
    原告河北xx化纤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蠡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城市广场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第四号),原告厂房及其合法使用的5.18亩 (3450平方米)国有土地和9.82亩集体土地均位于该公告征收区域范围之内。蠡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下达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康静律师代为起诉,经诉讼,该补偿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之后,原告与蠡县人民政府下属的蠡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蠡县新城市广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企业类)》,后协议未能完全履行。原告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该协议严重违法,系无效协议,应确认无效,故再次找到万典律师进行维权。了解案情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代理该案,并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审理过程:一审败诉:经庭审,安国市人民法院以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维权进程受阻。二审胜诉:二审中,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案件再次有了转机。实体审理:经过两审,案件终于进入了实体审理阶段。在安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庭审中,万典律师提出了以下观点:一、被诉协议系无效协议,应依法确认无效。(一)被诉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二)被诉协议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确认无效。(三)被告实施的征收补偿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四)被诉协议实为商业目的,明显属于违反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目的性规定的情形,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协议是否履行与协议的效力无关,被诉协议未依法生效且未履行完毕。三、被告不具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涉及集体土地的,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批准征收的权利;涉及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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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23
    征地拆迁领域最高法案例系列之十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一两年或是更久之后才意识到其与征收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可能是无效协议,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那么被征收人提起确认协议无效之诉是否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呢?今天来硕律师分享的这份最高院案例可以帮助大家找到答案。裁判要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即无效行政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随时提起确认无效请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同时,为避免出现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诉讼请求以规避起诉期限制度的情况,原告一方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举证,被告一方亦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认为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的,则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予以释明。经释明,原告变更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审查是否符合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341号裁判文书: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淑荣,女,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淑荣因诉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绿园区政府)确认征补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行终2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94号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淑荣申请再审称:绿园区政府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征地审批文件,再审申请人与绿园区政府签订的《住宅房屋附着物征迁补偿协议书》应当为无效,确认行政行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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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23
    案例:补偿协议无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原告:河北XX化纤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刘磊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情简介因X县XX项目房屋征收,某化纤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其合法使用的5.18亩(3450平方米)国有土地和9.82亩集体土地均被全部划入征收范围。委托万典律师维权2015年9月8日,该公司与该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X县XX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企业类)》,2019年3月,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签订的协议系无效协议。随即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和康静律师介入本案。该公司曾委托万典律师代理过征收案:河北保定市:未经合法评估,法院撤销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法定代表人对于万典律师的专业水平非常信任。该协议中涉及9.82亩集体土地,然而却没有经过法定征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依据上述规定,在涉及土地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征收补偿的情况下,X县人民政府无权征收集体土地,该协议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律师依法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2019年6月26日,原告收到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XX行初X号《行政裁定书》,其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上诉支持律师观点为此,二位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该解释虽然限制了起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应当针对2015年5月1日之后的行政行为政行为,但是却进一步明确了,只要对2015年5月1日之后的行政行为起诉确认无...
房产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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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Mar - 13
    【北京】父母去世房屋被儿子独占,法院:继承权男女平等!
    原告吕x瑞、吕x香等四人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x良案情介绍原、被告五人为兄弟姐妹,原告四人均为女性,被告为男性。原、被告父母生前均为某木材厂的员工,原告父亲于1986年1月19日去世,之后原告母亲以夫妻二人的工龄折抵,另添32000元,家人共同筹钱购买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张xx名下,张xx于2019年1月22日去世,生前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过处置,也未立有遗嘱。被告吕x良将房屋据为己有。后原告吕x香四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代理案件,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对涉案房屋进行分配。案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表示四原告曾承诺涉案房屋归其一人所有,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现双方均认可遗产范围为张xx名下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本院予以确认。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张xx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分割,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张xx之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故本案继承人为张xx之子女。被告主张其对张xx生前尽了较多抚养义务,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 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故涉案房屋应由吕x瑞、吕x香、吕x英、吕x、吕x良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每人享有五分之一份额。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xx名下位于北京市东京城区xx号房屋由吕x瑞、吕x香、吕x英、吕x、吕x良继承并按份共有,每人享有五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吕x瑞、吕x香、吕x英、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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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31
    借父母命买房:遗嘱被确认无效,借名买房被驳回,万典律师接手后,连施妙计,要回房产
    案情简介2021年6月万典律师收到一位老人的求救电话,对方呆着哭腔讲到:“律师求求你,救救我,我快要被别人轰到大街上了,我无家可归了”。经过详细询问,律师明白了其中的原委,据当事人魏甲(化名)陈述:其与母亲刘某(化名)居住的公租房被拆迁,因为承租人是母亲,所以所有的拆迁款都给了母亲刘某;拆迁办给了一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母亲刘某因年事已高不想购买房屋,于是魏甲借用母亲的名义购买了这套经济适用房,购房款均是由魏甲支出,魏甲已经在案涉房屋居住了十几年,母亲刘某在生前为了保护魏甲的权益,订立了遗嘱,遗嘱中陈述案涉房屋是由魏甲全款购买,在刘某去世以后,案涉房屋由魏甲一人继承。其他兄弟姐妹对此也予以认可,然而在母亲刘某去世以后,魏甲陷入了没完没了的官司之中......1、遗嘱继承遭否决,母亲的遗嘱竟然无效?首先魏甲找哥哥魏乙、弟弟魏丙,妹妹魏丁,外甥女朝某(因母亲去世,代位继承)要求将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魏甲为了尽快解决问题,于是委托律师将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请求继承遗产,结果法院认为因为遗嘱打印的,认定为代书遗嘱,仅仅有立遗嘱人刘某的签字不行,还需要两位见证人,故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无效,这一认定对于刘某如同晴天霹雳,这一次诉讼不仅问题没有解决,而且原来同意由魏甲一人继承兄弟们也因此不在同意,要求平均分配。于是他们另行提起诉讼,以案涉房屋属于遗产为由,要求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2、打借名买房诉讼再遭否决,魏甲陷入绝境.....其他兄弟姐妹提起平均分割房产的诉讼后,魏甲非常被动,经过咨询律师,律师建议他提起借名买房诉讼,以案涉房屋属于魏甲借用母亲名义购买的房屋为由,起诉其他兄弟姐妹配合办理过户,并申请中止法定继承案件。然而事与愿违,魏甲提起的民事诉讼再次被法院否决,法院认为刘某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因而无效,且魏甲提供的取款记录与刘某购房的款项不能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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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31
    以案说法:谁动了我的安置房
    ——普法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张亮(化名)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因经济拮据张亮夫妇和儿子儿媳蜗居在一套40平方米的小两居内,4口人住在一起非常的难受,这儿子再亲也毕竟成家了,再说还有儿媳呢,正在张亮的发愁的时候,好消息来了,政府批准天宝房地产开发公司(化名)对张亮所在的村庄进行拆迁改造,经过多次协商张亮与天宝房地产公司(化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张亮的房屋交付天宝公司拆除,天宝公司改造区内为张亮安置100㎡房产两套,一年后回迁,之后张亮在开发商的协助选定该片区8号楼805、806两套房屋,这样一来居住可以分开,还可以随时互相照顾,张亮和儿子心里那是一个高兴啊,而且更让张亮高兴的是,这协议签了之后一年多里,由于政府的规划改造,这里的房子已经由5000元飃升到了25000元。可是到了回迁的时候,开发商却迟迟不肯交付房屋,张亮也没太在意,只以为是开发商手续没办好,可是有一天张亮发现有人正在对自己的回迁房进行装修,经过打听,张亮获悉原来开发商已经把自己的房子已经卖给了一个叫刘安的人,张亮找开发商讨说法,开发商的经理笑呵呵的说,房子不小心卖错了,这个小区也没房子了,要不赔钱解决,可以双倍返还购房款。张亮一听一百个不乐意,于是张亮把开发商、刘安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把805、806两套房子交付给自己。开庭现场,张亮提出,805、806属于我的安置房,开发无权出售给刘安;开发商称房子已经卖了,只能货币赔偿,无法交付房屋;刘安认为:“虽然这房子应该安置给张亮,但我购买房屋时并不知道这房子是张亮的安置房,而且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产证都办下来啦,我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能因为张亮和开发商的纠纷,影响自己的实际权益。”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方案属于回迁房屋,刘安、张合取得的方差系善意取得,故刘安、张合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驳回张亮的诉求,张亮的损失问题,可以另行主张。张亮对此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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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31
    房产官司面临败诉,万典律师接收后,连施五个必杀反败为胜
    案件导读:2020年初,山东省的杜xx因厂房转让的官司陷入僵局,因为在他看来本以为是理直气壮的事,法官却劝他撤诉,否则会判他输,杜xx因此非常苦恼...2009年,杜xx有一处厂房转让给李xx,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李xx支付给杜xx380万元,杜xx将厂房转让给李xx,签订协议后支付100万,杜xx将厂房移交给李xx使用,2012年10月李xx支付全款,杜xx将产权证书交付给李xx,有关款项支付至申xx账户。随后李xx支付给杜xx100万元,杜xx将厂房转给了李xx,之后李xx因注册等需要使用产权证书,杜xx把产权证交给了李xx。在杜xx 经营期间,工厂出过一次事故,一个工人因工死亡,双方口头约定接手后由李xx处理,李xx接手后,赔偿该死亡工人的家属100万元。之后杜xx多次找李xx要钱,李xx又在2016年9月支付给杜xx5万元。在2019年杜xx继续索要其他剩余款项时,李xx拒绝支付,称所有款项已经付清了。杜xx感觉到李xx这是抵赖了,于是聘请律师于2019年9月向李xx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李xx未支付相关款项违约为由,通知其解除合同,要求收回转让的厂房,之后杜xx聘请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1有理的官司,面临败诉杜xx诉称:因李xx长期不能支付合同款项,经李xx多次催要,杜xx依然没有支付剩余的275万元,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然而对方律师提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
土地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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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Dec - 30
    【江苏】申请查处违法占地竟被答复事实不存在,复议机关:重新处理!
    申请人顾xx、施xx等三人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峥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市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1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顾xx等三人,在江苏省盐城市xx县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地上附着物及享有使用所有权宅基地、土地。2021年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因县棚户区改造计划,顾xx三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申请人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手续,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2021年7月13日,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前土地及80余棵树木强制拆除并占用土地,并拆除毁坏一部分围墙,将申请人房屋处的水、电进行切断。申请人认为在没有补偿安置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占有申请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断水断电行为是典型的逼迁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未办理征地程序的情况下即动工建设,也有违国家自然资源使用的规定。顾xx等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纪峥(实习)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律师介入后首先于2021年8月24日,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查处违法征地、非法占地申请书》,但2021年9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要求查处房屋搬迁中存在违法征地、违法占地情况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02《答复》内容该《答复》中称:2021年初,xx组地块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该地块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xx县委、县政府2021年民生实事工作,该地块于2021年3月全面启动搬迁工作。你们在此次搬迁红线内,尚未签约,也未拆迁。你们的住房位于xx组,你们房屋所在地的现状地块类为集体建设用地。目前你们所反映的地块目前没有收到有关单位使用建设用地的申请,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未就该地块拟定征收土地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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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Dec - 24
    【山东】遇征收村民被逼解除租地合同,居委会打官司一审、二审均败诉!
    上诉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徐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上诉人徐xx系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某村村民,其在2002年10月18日与上诉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居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xx居委会将村里的4亩土地租给徐xx有偿使用,租赁期限30年(自2002年11月1日至2031年10月31日),前三年以优惠的价格每年每亩1000元出租,从第四年开始,每年每亩1200元,每年计租赁费4800元。合同签订后,徐xx交纳土地承包费至2018年10月31日。后因拆迁问题,双方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居委会曾对涉案土地及附作物作出评估,徐xx对评估提出异议。随后居委会要求徐xx限期搬迁,但徐xx未搬迁,涉案土地仍由徐xx占有使用。双方对涉案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居委会起诉村民,一审驳回为了逼迫徐xx搬迁,xx居委会向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2002年10月18日原告xx居委会、被告徐xx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请求限期被告徐xx清除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貌后还给原告xx居委会;3、请求判令被告徐xx向原告xx居委会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赁费9600元;4、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徐xx承担。徐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吕磊二位拆迁律师应诉,万典律师认为涉案《土地租赁合同》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因政府开发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而形成的,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该类合同有其特殊性,且投资周期长,前期投入较大、后期产出较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轻易解除。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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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Sept - 28
    【北京】拆迁安置不能有男无女,法院:撤销市住建委复议决定,确认区住建委拆迁裁决书违法
    【北京】拆迁安置不能有男无女,法院:撤销市住建委复议决定,确认区住建委拆迁裁决书违法原告王xx、刘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团)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拆迁补偿安置男女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01基本案情王先生、刘女士二人系北京市平谷区某村村民,二人曾系夫妻,育有两子,王先生在北京市平谷区有宅院一处。2006年5月24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刘xx与王xx的婚姻关系,并判决涉案房屋北正房五间,以该北正房中间一间的堂屋取中心点作为分界点,分界点以西的二点五间北正房归刘女士所有,分界点以东的二点五间北正房归王先生所有。2019年12月,王xx、刘xx二人的宅基地房屋被划入开发项目征收范围,因与土储平谷分中心在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平谷住建委于2020年9月3日作出平建裁字【2020】第007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以下简称《7号裁决书》)。02《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土储平谷分中心在本裁决书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王xx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1740503元。其中包括∶1、宅基地区...
  • 更新日期
    2021 - July - 15
    【山东】父亲的房子,征收方未经同意与儿子签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导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里的被征收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签协议,但征收部门与其儿子签订了涉案房屋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原告徐xx代理律师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xx县人民政府案情简介原告徐先生系山东省菏泽市xx村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拥有合法居住的房屋,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为251.6平方米。2015年3月23日,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及其房屋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之内。2016年3月25日,山东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份报告认定,被征收人为徐xx,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为142.3平方米,土地面积为366.8平方米,在估价时点的安置补偿总价值为445649元,选择货币补偿总价值为385049元。因徐先生认为此次征收不合法,而且补偿安置标准严重不公,故一直未与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被告为了达到征收目的,遂由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办公室与案外人徐先生的儿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016年5月7日,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向尚未完成搬家、交付钥匙的被征收人发出《通知》,'一、你户已经签订了原协议和补充协议,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款已经到你个人银行账户上。二、限你户于2016年5月9日下午6点前完成搬家、交付钥匙。”随后徐先生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肖以荣律师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于涉案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万典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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