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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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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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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甘肃: 征地限制农民反馈意见的权利且补偿款未足额到位,省级批复被确认违法!
案件要点:本案中,xx县人民政府虽然在征地报批前发布了土地拟征收预公告,编制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拟征土地现状进行了调查登记,拟定了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并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向被征地村集体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但xx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x政公字〔2020〕x号)中确定的“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县人民政府”这一异议反馈渠道和方式构成了对被征地村民个人反馈意见权利的限制,同时,xx县人民政府未与被征土地农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案中,xx县人民政府没有足额落实本批次征地全部应缴社会保障补贴资金,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未xx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甘肃省人民政府第三人xxx自治州人民政府案情介绍申请人未xx在甘肃省xx县某村合法拥有房屋及土地,后xx县自然资源局登记通知告知因xx县xx路生态修复项目,申请人房屋土地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手续,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并给出更多解释,并且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给予答复的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故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为了解征收相关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律师信息公开调查,于2022年9月13日获得了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2020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0}332号)(以下简称“该批复”)。经团队研讨,吕磊律师认为该批复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该建设用地批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确认权。本案中,政府征收部门未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也未将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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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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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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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四川内江6户村民与镇政府就征地补偿事宜协商一致,撤回上诉,圆满结案!
案件要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本案中镇政府未给予任何补偿安置就强制将村民承包地清表,违反法律程序。在诉讼期间镇政府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给予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当事人撤诉,案件圆满结束。当事人陈xx、钟xx、周xx等6人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当事人陈xx、钟xx等六人皆系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合法的承包地耕种。2022年3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21年第3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21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74号),当事人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一直没有得到补偿安置。2022年4月份,镇政府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员对当事人承包地实施了强制清表,6位当事人的承包地被强占、地上种植的树木、青苗也被强制损毁。委托万典,提起法律程序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xx6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李晓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深入调查研讨案件后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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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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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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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广东:村民承包的山林地被强制占用,申请查处迟迟没结果?
案件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具有对辖区内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收到廖xx的申请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廖xx所申请的内容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依法答复申请人。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廖xx的查处申请,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所申请的事项依法作出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廖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案情介绍原告廖xx系广东省阳江市某村村民,在村里合法承包山林和林地,2021年因高铁项目,强行占用原告的承包地,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廖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律师代理案件。(现场照片)首先姜泉律师协助当事人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查看此次占地项目的征收文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答复:我厅于2021年5月31日收到你们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答复如下:你们申请公开的“高铁项目(xx段)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文件,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等文件”信息,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没有征收审批文件怎么会强占土地?紧接着姜泉律师又协助当事人向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廖xx承包的山林地是否有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答复:根据申请人廖xx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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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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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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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国务院:征地要保障农民知情权,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
国务院:征地要保障农民知情权,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裁判要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案中,征地报批前,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向市皓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征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缺少有效证据证明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向被征地农民告知了有关征地事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仅经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和3名村民确认,且没有提供对被征地农户使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的证据材料。综合来看,征地前的告知、确认程序履行基本不到位,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吴xx、黄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裁定结果确认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批准征收城关乡市皓村15.7548公顷集体土地的部分违法;【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17〕1337号申请人:吴xx、黄xx住 所: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住 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润儿,省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兰考县2013 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881号,以下 称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 请人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