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的企业会面临拆迁问题,其中必然会导致停产、停业,造成企业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是别担心,在企业拆迁补偿中,是会将停产、停业损失纳入进去的,那么,需清楚哪些呢?首先,我们要清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房屋,按照用途,可以划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而停产、停业补偿,主要是针对非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一般而言,经营性用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能成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的房屋,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第一,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第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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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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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在征收阶段,可否将房屋出租的问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取消了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禁止出租的内容。说明从法律的角度,允许在征收阶段将房屋出租,因为,毕竟房屋征收,要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二、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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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危房“就是没有安全保障的房屋。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鉴定标准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被称之为危房。目前的危房鉴定机构已经非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均为市场化的中介机构。产权人在认为其房屋属于危房时,只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来鉴定,鉴定后按不同的程序来整改,或者到规划部门申请改建。危房的鉴定分为四各等级A、B、C、D分别为A级:非危险房;B级:危险点房;C级:局部危险房;D级:整栋危险房。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危房本身就存在一定威胁性,如果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责任主体应根据危房成因区分情况、责任法定。在强制拆除时也必须知道其拆除理由,并且相关部门需要提供一定的补偿。但在拆迁中,达不到危房的标准就强拆,这实属是违法行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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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第一,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二,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法第1 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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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赔偿原则上,沿续了违法归责原则:通说认为我国采取违法归责原则。从《行诉解释》第95条有关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第97条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第98条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应予赔偿的规定来看,沿续并发展了违法归责原则。第二,在举证责任上,明确两类情况下由行政机关承担损失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赔偿补偿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两种例外情形下转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基于拆除事实。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行诉解释》第47条规定,拆违中因相关建筑物已被拆除而不复存在,当事人已难以就其房屋等损失提供证据,此时即应由行政机关提供执法时填写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相关物品清单,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基于程序义务。《行诉解释》第47条第2款规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此时评估或鉴定程序义务直接转化为举证责任。第三,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确立了法院的酌定职责与规则:《行诉解释》第47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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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解释》的上述规定,对于处理拆违案件中当事人一并要求城管等拆违实施部门、区政府(以下统称为拆违机关)赔偿补偿具有直接指导意义。适用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五个方面:(一)案件审理标的应当特定拆违主要包括两类行政行为:一是独立的法律行为,包括书面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二是相关准备与实施行为,主要是程序性行为、过程性行为(如立案、调查、送达)和事实行为(如房屋拆除和相关物品搬移)。第一类行为明确属于行政复议、诉讼受案范围与审理标的。第二类行为并非独立的行政行为,不能单独作为案件审理标的,只能归入第一类行为进行审查。实践中要注意避免处理合法性问题时审查第一类行为,在处理赔偿补偿问题时却将第二类行为单独抽出进行合法性判断并与赔偿补偿问题相挂钩的做法。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违机关未作出第一类行为即直接将建筑拆除的,此时该事实行为即可复议、诉讼,并可与赔偿直接挂钩。(二)明确区分赔偿与补偿按照法理,拆违行为违法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时适用赔偿;拆违行为本身没有违法,仅在准备或实施过程中因为拆除方式不当、物品搬移或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则应适用补偿。要注意防止以结果归责,只要有损失就不加区分地全部适用赔偿的做法。(三)合法财产是前提合法财产受损是赔偿或补偿的前提。拆违案件所涉财产主要包括违法建筑、建筑材料和室内物品三类。违法建筑本身是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结果,不属于合法财产,亦不应纳入赔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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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实务中,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又征收集体土地,对于这样的问题,相信我们大家也都曾遇到过,在征收过程中,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却直接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这是违返了法定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征收集体土地会涉及土地用途的变更以及耕地保护等前提问题,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必须要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批准农用地的转用,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可是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因利益的驱使,通常都会绕开法定的审批程序,但这样做的后果可想而知,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导致被拆迁人的补偿大大的缩水。(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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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房可以,无限期的房不行:安置房的交房期限,往往是一个很大的陷阱,因此被拆迁人在选择安置房的时候要看安置补偿协议上有没有约定,有约定的,那就是约定在先,如果没有约定的,安置房为期限房的,交房期限一般在24个月到36个月,被拆迁人可通过查询被征收房屋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来确定。2、过期交房,可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在住进安置房之前,如果到了交房时间却还没有交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住进临时周转房,也可以选择自己租房。但这也不是长久之计,随着物价的上涨,此前确定的临时安置费可能很难保证当下的生活水平。因此,如果征收方超过了交房时期以后仍没有提供安置房的话,被征收人是可以主张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比如《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第二十九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3、质量没保障,千万别收房:随着选择实物安置补偿的人越来越多,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实践中不乏“豆腐渣工程”,房屋质量无法保证,有的在入住之前发现有裂缝,有的是入住一段时间之后出现漏水的情况。因此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工程项目须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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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在选择补偿方式上往往都非常的纠结,选择货币补偿吧,万一房价涨了,买不起房了怎么办?选择安置房吧,安置房如果有问题怎么办?总使让很多人在征地拆迁中非常的纠结。那么,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要知道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不管怎么选,都要坚守补偿原则。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拆迁补偿,要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周边市场价进行补偿的,如果在拆迁之后达不到原有的生活水平,说明征收就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权。二、必须是先补偿后征地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没有拿到补偿之前,被拆迁人也是可以选择拒绝征地请求的。三、选择安置房的,必须是拆一还一,同时在进行给予被拆迁人安顿房子之前应先给予必定的拆迁安顿费,使其用于租房或是暂时安顿住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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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置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钱和房子。粗略来看,似乎要房子比要钱更好。因为房子是会升值,而货币却未必。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一、房子还是钱?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实践中,拆迁方出于自己利益点考虑,要么只有货币补偿,要么只有产权置换,明显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利弊:要钱也就是我们说的货币补偿,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优点是简单快捷,不会出现安置房迟迟不能交付,安置房质量问题等,还能选择自己喜欢的房屋。且被征收人可以拿着补偿款进行投资理财,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实际情况使用该笔款项。但是货币补偿也有自己的缺点。房价上涨幅度快,被征收人在拿到货币补偿款后,再寻找房源可能难以买到同等条件的房屋。且,被征收人暂时不买房,如何支配这一大笔补偿款也考验被征收人的理财能力,然而,并非所有人都具备这样的理财能力,因而风险也是存在的。此外,因物价上涨,被征收人手中的补偿款也面临贬值的风险,若其不具备相应的理财能力的话,财富显然会缩水。(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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