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房还是要钱,坚持自己选。如果被征收人在当地另有住房而倾向于选择矛盾纠纷更少、更为直截了当的纯货币补偿,那么就踏踏实实选择即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自2009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铺开以来的若干政策性文件均明确赋予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这是任何引导、刺激政策所不能剥夺的。事实上,选择安置房也绝非毫无风险、弊端,纯货币补偿的优势反而是更为明显的。
二、关注实物安置的种种弊端,做到心中有数。从以往的实践情况看,选择安置房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房屋的设计、质量、周边配套、物业管理等方面可能与一般商品房存在差距;二是交付在建期房的时间可能因各种客观原因而延后,老百姓可能由于他人的一些做法、选择而“躺枪”面临长期在外过渡的情形。
三、谨慎选择购房券这一补偿安置方式。一般认为,购房券的性质更接近于实物安置,即它只能用来买房,而很难再兑换成现金。而在实际使用中,购房券所面临的种种限制、附加义务已广为被征收人所诟病,由“券”到“房”这个过程也绝非顺顺当当就能完事儿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