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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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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xx街道办拆除案涉房屋并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程序不合法。故被告于2023年11月10日对原告所建住宅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董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陵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案情介绍原告董xx系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使用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22年4月24日,xx社区居委会发布《xx庄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原告家庭的房屋在旧村改造范围内,因并未依法履行土地及房屋的征收手续,原告不同意征收,也未签订补偿协议。2023年11月6日,兰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董xx在2023年11月28日之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房屋。2023年11月10日,有大量人员突然来到原告家中,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抢夺原告及家人的手机,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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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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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未履行该项法定职责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当然也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已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围墙及院墙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且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江x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行政复议申请人江xx系山东省兰陵县居民,在当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因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告知申请人的房屋已经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之内。同日,被申请人兰陵县住建局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申请人认为征收程序违法且补偿极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4月3日,申请人发现自身的房屋围墙被毁坏,毁坏的房屋围墙长3.2米,宽0.24米,院墙长5.3米,高2.9米。2022年5月5日,申请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不知所踪,地上仅有拆除房屋废墟后的部分残渣,后经报警,派出所口头回复系政府拆迁行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江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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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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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强拆行为,系通过合法的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故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确认被告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4日强拆原告江xx位于兰陵县xx居委会房屋的行为违法。原告江x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原告江xx系山东省兰陵县居民,在当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因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告知原告的房屋已经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之内。同日,被告兰陵县住建局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原告认为征收程序违法且补偿极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4月3日,原告发现自身的房屋围墙被毁坏,毁坏的房屋围墙长3.2米,宽0.24米,院墙长5.3米,高2.9米。2022年5月5日,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不知所踪,地上仅有拆除房屋废墟后的部分残渣,后经报警,派出所口头回复系政府拆迁行为。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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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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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徐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行政复议申请人徐x系山东省兰陵县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享有使用宅基地并建有地上房屋,且宅基地在1997年已经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苍山、临沭两县部分农民的农村户口转为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批复》(鲁政字(1997)97号)已经转为国有。因涉及朝阳北片区征收,兰陵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以(兰陵政征公告字2020第1号)《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告知申请人其房屋已经被列入兰陵县朝阳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但兰陵县人民政府并未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补偿决定,也未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不知所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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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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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征地要保障农民知情权,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裁判要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案中,征地报批前,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向市皓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征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缺少有效证据证明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向被征地农民告知了有关征地事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仅经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和3名村民确认,且没有提供对被征地农户使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的证据材料。综合来看,征地前的告知、确认程序履行基本不到位,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吴xx、黄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裁定结果确认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批准征收城关乡市皓村15.7548公顷集体土地的部分违法;【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17〕1337号申请人:吴xx、黄xx住  所: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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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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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关进行评估,分户评估报告应送交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核、鉴定。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依法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以确保认定房屋价值准确,并保障原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故被诉补偿决定认定的房屋价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李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李xx在浙江省龙港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6月4日,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将原告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之内。原告因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李晓静二位律师维权,并提起诉讼,现已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房屋征收决定违法。2022年5月29日与2022年7月份,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先后两次向原告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将原告的房屋鉴定为“危房”。2022年8月6日,被告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万典律师均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帮原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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