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地收储签了协议,但遗漏补偿项目且标准也不公平,还能打官司吗?
裁判要点
一审判决存在未查清案涉《土地及附着物收储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未查清该协议所涉土地及附着物的权属,未查清两份协议的关系等问题,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
上诉人
孙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xx县自然资源局
被上诉人的下属事业单位xx县土地储备中心将上诉人经营的餐具消毒中心的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收储,双方于2023年9月22日签订《土地及附着物收储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在签订协议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补偿费1479100元。
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孙xx认为该协议遗漏补偿项目,明显不公平,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经过律师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涉案补偿协议仅对上诉人的房屋和部分土地进行了补偿,并未对土地和基础隐蔽工程进行补偿,上诉人登记土地面积为2568平方米,但是被上诉人仅补偿了2133平方米,明显遗漏了部分面积的补偿。
除此之外,据律师了解,涉案协议系上诉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2023年8月27日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向被上诉人支付200万元竞拍土地保证金,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支付完该笔200万元的保证金后,要求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签订涉案补偿协议,否则就不给退还保证金。上诉人没有办法,如果不签补偿协议将会有重大损失,只能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签订涉案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而是被胁迫之下签订的,依法应予撤销。
之后律师帮助孙xx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案涉协议并实际履行,现土地权属性质已经完成变性,表明双方对该协议进一步进行了确认且不持异议。故认定涉案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孙xx的诉讼请求。



紧接着万典律师帮助孙xx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桂林中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上诉人孙xx提供一份2023年9月22日签订的《土地及附着物收储补偿协议》,该协议首部载明甲方为xx县土地储备中心,乙方为xx餐具消毒中心,约定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1479100元。
一审中,xx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另一份2023年9月22日签订的《土地及附着物收储补偿协议》,该协议首部载明甲方为xx县土地储备中心,乙方为xx餐具消毒中心,约定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土地及基础设施隐蔽工程补偿费1041600元。
上述两份协议处约定的补偿费金额不同外,还有协议中的“一、乙方位于xx路土地基本情况”“二、基础设施隐蔽工程等费用”等约定也不同。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未查清案涉《土地及附着物收储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未查清该协议所涉土地及附着物的权属,未查清两份协议的关系等问题,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24)桂0327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