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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未签协议征收方将房屋认定“违建”,律师介入提起法律程序快速和解!

来源:
时间: 2021-11-01


案件要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房屋证件不齐全并不一定就是违建,三位当事人是有房屋权属证明合法手续,涉案房屋没有办理相关证件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的,其房屋最早动工于1997年,是为了正常生活所需,不属于违法建筑。

当事人

昌xx、黎xx等三人

代理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 四川】未签协议征收方将房屋认定“违建”,律师介入提起法律程序快速和解!
基本案情


昌女士、黎女士等三人均在四川省资阳市某村合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宅基地,早在2005年7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川府土[2005]xxx号《关于xx县2005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包括三位当事人宅地基房屋在内的1个镇2个村4个社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推迟”的征收,两次作出《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

2006年1月,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xx县国土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并合理合法补偿安置,但因政府原因未进行安置征收,直到2018年9月11日,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以三位当事人土地房屋已被征收国有为由,要求其交出土地,当事人依法维权,经过安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依法撤销其作出《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2019年12月6日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又对当事人作出了x自然资责2019第08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当事人再次起诉撤销该交地决定书,在诉讼的过程当中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8月28日自行作出了x自然资撤【2020】02号《撤销决定书》,主动撤销了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交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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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认定“违建”,要求限期拆除

后2021年6月2日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认定当事人被征收的房屋为违章建筑,要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你们修建的位于xx房屋前后面积266.61平方木房屋……

收到处罚告知书后,昌女士三人很费解,明明自己合法的房屋,遇到征收没有给补偿,反而要按违建拆除,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随后三位当事人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将案件委托给吕磊、梁蕊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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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万典律师介入

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与当事人积极协商沟通,分析案件材料,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对于涉案房屋,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均有明确规定,并不是没有相关证件、证件不齐就一定是违法建筑,三位当事人是有房屋权属证明合法手续,涉案房屋没有办理相关证件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的,其房屋最早动工于1997年,是为了正常生活所需,不属于违法建筑。在之后的拆违、征收等工作中,都没有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直至2021年6月,当事人与政府征收部门没有达成协议,才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清,执法目的不当。

另外,征收项目启动以后,政府征收部门勘估、确认了当事人房屋的合法性并进行补偿、估算,后因政府征收部门原因,法院及政府两次撤销行政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划局现不以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为依据,合法合理进行征收,而是以违章建筑等手段实施行政处罚,其目的是为了逼迁,其执法目的不当,应予撤销。

【 四川】未签协议征收方将房屋认定“违建”,律师介入提起法律程序快速和解!

和解,结案!

在理清办案思路之后,万典律师协助昌女士等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案件进展期间,征收方自知于法无据,与昌女士三人协商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当事人拿到了补偿,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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