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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一企业被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复议区政府撤销决定!

来源:
时间: 2022-07-26

行政复议申请人

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若干政策和意见(京政农发【1999】006-014号文件)”精神,将xx村提供的包含荒滩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未种植业、养殖业、观光农业及加工业等。

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2000年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费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改造期间,申请人未进行任何新建、扩建行为,一直坚持使用2000年前形成的原始建筑用于梅花果树的培育、看护等,并得到了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

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没有接到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现企业外墙上张贴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称申请人在村内的砖混结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系违法建设,限期2022年4月21日24时前自行拆除。


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


申请人对此表示强烈抗议,申请人认为其在村内的砖混结构房屋均系农业设施,且已经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履行了相应的整改义务,不具备可处罚的违法事实。随后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刘云刚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

经过万典律师调查发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已经于2021年7月13日将涉案建筑定性为应当按程序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从事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附属设施、生产设施。且呈送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区人民政府阅批,交办涉农街镇对照《北京市设施农用地导则》积极落实各部门职责,完善备案管理。

申请人也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委托北京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进场测绘,制作依照新规完善手续的各项材料,并承报xx镇政府、昌平区园林绿化局、昌平区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研究讨论,各部门就所涉建筑属于设施农业的客观事实已达成高度共识、已经向申请人反馈了对于相关建筑可以保留,设施农业用地可以备案的研究结论。但由于疫情影响,以及各部门内部工作流程效率欠佳等原因,至今还未能彻底完成备案。申请人始终在积极配合和推进备案手续。

然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明知上述情况的前提下,却将相关房屋纳入违法建设行为,并且枉顾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做出的认定和大量探讨工作,也未进行现场勘查,在《限期拆除决定》内容中的事实部分,涉案房屋具体位置不明、面积不明、建设时间不明,证据也仅有规划主管部门的复函材料,申请人认为在调查未掌握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直接向规划部门进行核实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罚,违反程序正当原则,极易导致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策,并且,依据被申请人这种笼统的,事实不清的行政处罚,也根本不具有执行的可操作性,应当依法撤销。


行政复议


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

……

本案中,xx镇政府主张xx公司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建筑面积约1680平方米,但镇政府仅提交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关于规划审批情况的函,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限拆决定书前,对于涉案建筑的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筑结构、现状用途等违法建设基本事实进行过调查核实,xx镇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作出涉案限拆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xx镇政府作出限拆决定书的程序问题。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现场检查勘验,作出法律文书后应当依法进行送达。本案中,首先,xx镇政府作出限拆决定书前未履行检查勘验、调查询问等程序,查处程序明显不当。其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文书应当穷尽合理送达方式。xx镇政府在未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取现场张贴方式进行送达,不符合送达程序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京昌x限拆(2022)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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