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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府部门不能以任何名义强拆!不仅违法还要负刑事责任!

来源:
时间: 2021-10-09

引言

近年来,随着环保养殖、合村并镇、一户一宅确权等政策的施行,征地拆迁项目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展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征地拆迁,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且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利益。但由于涉及巨额的拆迁款,实践中强拆、偷拆、暴力拆、误拆等违法拆迁现象频频发生,严重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利益。



上诉人

袁xx

代理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河南省xx市xx委员会


案情介绍


袁某为河南省南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其中房屋为砖混结构,三层,面积约250平方米。2020年9月15日,其街道办事处发布《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2020年9月25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发布《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公告”),袁某的宅基地和房屋在上述征收公告的征收范围之内征且符合本次征收公告中的“一户一宅”。


因征收方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低,对村民合法的太阳能发电装置及预期可得利益不予以补偿等原因,袁某未与当地街道办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11月30日,在未对袁某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袁某的房屋强制拆除。


被强拆后的袁某家无定所,自己的房子被拆,家里的设施被毁,流离失所只能露宿街头,原本自己是有家的但一夜之间就变成了这样,心里实在不是滋味,万般无奈之下只有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河南】政府部门不能以任何名义强拆!不仅违法还要负刑事责任!

受理袁某案件的为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和王树南律师,在拆迁方面诉讼有着多年经验,两位律师经过讨论。


总结以下几个征收方的违法点。


一、袁某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在未经袁某许可的情况下,征收方强制拆除袁某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案件中袁某是本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其在未经袁某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袁某的财产权、居住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二、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对袁某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袁某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反“先安置后拆迁”的规定。强拆行为造成了袁某流离失所,损失惨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袁某房屋实施征收时,应当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和“不降低现有生活水平和居住水平”的补偿。而且未对袁某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袁某的房屋,严重了侵犯袁某的合法权益,严重违法。




三、滥用职权,强拆袁某合法房屋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本案中,征收方滥用职权,未经法定程序强拆袁某的合法房屋,致使袁某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情节极为恶劣,其行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且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


最终经过万典律师对案情总结讨论后,启动起诉程序,对征收方进行诉讼。




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中袁某是否为适格主体,强拆主体的认定,强拆行为是否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1、袁某主体适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25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袁某袁建军系涉案被拆除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本案利害关系人。袁某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故本案袁某主体适格。


2、关于案涉房屋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案涉房屋位于示范区管委会某街道办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某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其示范区管委会。其示范区管委会向某街道办等区直单位印发《某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程序、补偿与安置等内容,并明确了某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被告示范区管委会委托被告某街道办组织实施,故被告某街道办和示范区执法局拆除袁某的涉案房屋行为是受被告示范区管委会的委托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示范区管委会是涉案房屋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本案适格被告。


3、关于案涉房屋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范区管委会在未与袁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对袁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当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还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示范区管委会在拆除袁某所诉涉案房屋时并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违反了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其南阳市某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 11 月 30 日对袁某的房屋进行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河南】政府部门不能以任何名义强拆!不仅违法还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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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万典简介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土地拆迁领域的律师团队,在多年的维权道路中律师团队已逐步探索出诉讼、裁决、调查、协调谈判等多种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维权战略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团队,凭借法律与智慧无数次将强势的行政机关、开发商推上法律被告席并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办理了无数经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智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业务范围:土地征收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征收纠纷,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辩护案件;土地权属争议、承包、流转、出让、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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