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四川】政府未通知就强拆房屋!事后却说是误拆!难道政府误拆就不赔了吗?

来源:
时间: 2021-10-19

   引言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的拆除对所有权人来说至关重要,征收部门理应遵循严格的监督标准进行拆迁步骤,如需要委托三方施工单位进行拆除,也应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上诉人

李x

代理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四川省xx市xx街道办

第三人为

李XX


案情介绍


当事人李某位于四川省遂宁市某街道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处,因建项目需要,该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相关部门并未依法张贴征地文件,未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工作人员与原告协商过补偿事宜。2020 年 6 月 12 日,还是在邻居告知下才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李某后来又找到相应的街道办事处确认,得知是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李某的房屋实施了拆除。


“连通知都没有,连句话都没说一声,居然强行拆除了我的房子,自己好好的家就这样没了,要不是邻居告诉我,我的家什么时候被拆的都不知道。”,李某心里实在难受,万般无奈之下只有求助万典律师帮忙,


受理本案的是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康静律师和苗沙沙律师,在和当事人了解情况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政府未通知就强拆房屋!事后却说是误拆!难道政府误拆就不赔了吗?


首先李某的涉案房子是拥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强制拆,而相关街道办事处(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未予依法征收补偿。且被街道办事处不具备房屋拆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实施的强拆行为超出法定权限。综上。认为涉案房屋被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于法无据,应当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请求判令其街道办事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某市某街道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而这时被告街道办事处向法院主张其行为为误拆,民事侵权行为不能成立,并且第三人李某某承包了涉案房屋拆迁但未在场导致误拆,但愿意进行适当补偿。


【四川】政府未通知就强拆房屋!事后却说是误拆!难道政府误拆就不赔了吗?


这里万典律师告诉大家,并非误拆,即便确实市误拆也应当有被告街道办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

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

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拆迁系由被告街道办具体实施,签订协议并委托他人拆除房屋,故在此情况下,拆迁人员的权利来源于被告街道办,其与街道办形成的是房屋拆迁委托关系,故即使是拆迁人员误拆,拆迁人员的行为后果也应当由被告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房屋拆除对所有权人的权益影响重大,应当遵循严格的监管标准。


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在被告作为征收实施主体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发生。原告的涉案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房屋拆除除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外,被告应当严格监督施工方的拆除行为。施工方拆除过程中,没有告知被拆迁人,也没有对拆迁房屋进行有效确认,更没有指派监督人员到场进行监管。导致其委托施工方发生错误拆除房屋的行为。应当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四川】政府未通知就强拆房屋!事后却说是误拆!难道政府误拆就不赔了吗?


法院审理认为

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李某所有的房屋在未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未获得相关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被拆除,被告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李某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本案中,征收部门为四川省某区人民政府,但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在无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实际开展了征收相关工作,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无论是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还是自主意志,可作为强制拆除事实行为的被告接受审查。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虽将房屋残值拆除工作委托于第三人李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规定,综上,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系本案适格被告,应对第三人李某某的拆除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中,虽然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李某某辩称误拆,但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与原告李某未就拆迁安置事宜达成—致协议,在此情况下,实施拆除了原告李某的房屋的行为,该行为未履行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定,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被告街道办事处亦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不应拆除的房屋被拆除,应当认定为违法。


【四川】政府未通知就强拆房屋!事后却说是误拆!难道政府误拆就不赔了吗?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李某位于某市某村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收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某市船山区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四川】政府未通知就强拆房屋!事后却说是误拆!难道政府误拆就不赔了吗?


【四川】政府未通知就强拆房屋!事后却说是误拆!难道政府误拆就不赔了吗?

【四川】政府未通知就强拆房屋!事后却说是误拆!难道政府误拆就不赔了吗?


【四川】政府未通知就强拆房屋!事后却说是误拆!难道政府误拆就不赔了吗?


【四川】政府未通知就强拆房屋!事后却说是误拆!难道政府误拆就不赔了吗?


END


万典简介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土地拆迁领域的律师团队,在多年的维权道路中律师团队已逐步探索出诉讼、裁决、调查、协调谈判等多种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维权战略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团队,凭借法律与智慧无数次将强势的行政机关、开发商推上法律被告席并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办理了无数经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智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业务范围:土地征收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征收纠纷,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辩护案件;土地权属争议、承包、流转、出让、转让纠纷。

【四川】政府未通知就强拆房屋!事后却说是误拆!难道政府误拆就不赔了吗?

律师热线:400-150-9288

固定电话:010-8639-303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电子邮件:15810784790@163.com

【四川】政府未通知就强拆房屋!事后却说是误拆!难道政府误拆就不赔了吗?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18.All Rights Reserved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