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应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法: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应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上述法规规定,在邓xx拒不迁移青苗及相关附着物的情况下,应当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阳春市政府无强制执行的权力。阳春市政府强制填平邓xx承包的部分鱼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确认阳春市政府强制填平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邓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定结果驳回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116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府前路102号。法定代表人罗 汉杰,市长。委托代理人严垠章,阳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厚锋,阳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xx。再审申请人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春市政府)因被申请人邓xx诉其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13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阳春市政府申请再审称:1.涉案土地(鱼塘)已被依法征收,阳春市政府具有对涉案鱼塘填土的职权,并非违法行使职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针对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国土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的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阳春市国土部门并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不应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邓xx仅请求确认阳春市政府组织实施强行征收鱼塘的行为违法,一、二审法院认定阳春市政府填平鱼塘违法超出了邓xx的诉讼请求。4.邓xx是外来承包户,其只能就征收补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无权就政府征收土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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