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拆迁户对补偿安置提出异议,县政府未处理径行作出《补偿决定》,程序不当!
四川:拆迁户对补偿安置提出异议,县政府未处理径行作出《补偿决定》,程序不当!案件要点征收期间xx县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了被征收人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向县政府及xx县房屋征收局邮寄异议书,县政府未作出处理,径行作出的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未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不当。申请人王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行政复议申请人王x系四川省资阳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的有证房屋,面积大概900多平方米。因xx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项目,将申请人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但在土地已经被征收后,迟迟没有任何部门同申请人进行协商落实补偿安置事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杨鑫亮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并向xx县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2023年5月19日,申请人向县政府提出了补偿安置申请,但县政府未予答复,随后万典律师协助王x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申请人王x所在的xx社的土地已经全部征收,王x的房屋依法应当给予安置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xx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应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职责。王x向xx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合法有据。被告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就应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xx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对王x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复议《补偿决定》法院判决要求县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之后,2024年5月29日xx县人民政府对王x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事先告知书》,万典律师了解后认为其补偿严重不合法,于是帮助王x于2024年6月4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xx县政府及房屋征收局邮寄异议申请书,但一直没得到任何答复。 2024年6月11日xx县人民政府对王x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万典律师认为县政府未听取当事人意见,直接作出《补偿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于是帮助王x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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