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村民和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土地耕种多年,突然被告上法院,怎么回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xx机械有限公司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系山东省胶州市某村村民,1999年6月19日郭xx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村委会发包给郭xx1.5亩耕地用于耕种。随后郭xx在该土地上耕种至今,并于2021年办理了蔬菜种植园营业执照。01一纸诉状被告上法院 2021年郭xx被青岛xx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告上法院,甲公司称:甲公司通过参与拍卖取得案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支付合理对价及税费等,于2013年11月15日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故甲公司对该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公司向山东省胶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xx)立即停止占用原告土地,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腾退归还给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起至2021年8月的占有使用费29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9月实际腾退归还土地之日止暂按照500元/亩/月计算的土占有使用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原告甲公司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涉案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涉案土地原系集体土地,被告通过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但该农用地被征收后,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国家,集体土地性质改变为国有土地性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胶州市人民政府,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给原告,原告即合法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现被告以其土地承包合同及农用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由,拒不腾出占用的土地,于法无据,已经构成侵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原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合法、征用手续不合法,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02一审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郭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出占用的原告xx机械有限公司的土地,清除地上附着物并向原告xx机械有限公司返还;二、驳回原告xx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被告郭xx负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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