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双良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种权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归农户使用。而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法理争议却五彩纷呈,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正在部分地区农村进行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需要从根本上厘清“三权”的物权属性。
(一) 宅基地所有权的物权属性分析:
集体所有权是基于农村社会一定空间地域范围内, 由劳动群众集体共有, 并由法律规定的集体组织为实现集体的利益, 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权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权利。集体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8], 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成员集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 (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可见, 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通常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乡 (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上主体代表集体行使权利的方式为经营和管理, 但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对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并非基于所有权产生的权能。
《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农户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包括正在试点的宅基地抵押权。因此, 理论上而言, 所有权主体可以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或者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即利用抵押权来实现自身的收益权能。但在城乡土地二元制度的藩篱下, 集体所有实质上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是由分配产生的, 不以交易为原则发生, 所以没有通过交易进行处分的权能或者处分权能受到限制。
(二) 宅基地资格权的物权属性分析:
农户资格权是基于农户成员权的存续, 以保护农户合法权益为核心、实现所有权为目的、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农民财产性收入为价值导向的一系列权利。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是从宅基地使用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权能, 与使用权相分离成为独立的、位于集体所有权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之上的第二层次的权利。分离出的农户资格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相同, 是一种他物权而非自物权, 且权利的行使受到集体所有权的监督, 是一种限制物权。农户资格权的权利主体依旧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权利的取得方式可参照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即农户资格权的取得前提是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具体以户籍作为鉴定标准。基于农户资格权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 分离出的农户资格权将保留以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的身份性特征, 其权利构成也以成员权为核心。因农户资格权具有成员权这一身份权的属性, 所以, 农户对资格权的享有在非自愿退出的情况下具有无限期性。农户资格权享有权利的无限期性与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权利的有限期性形成对比, 实现了权利的区分和分离。同时, 去身份化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没有身份限制可实现宅基地的流转, 获取收益, 成为一项完整的用益物权。农户资格权人可依据自身意愿按照法律规定, 独立支配、控制宅基地使用权自身, 即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来实现农户的收益权。由此可见, 农户资格权的设置使实现土地财产权不再是城市居民的禁脔, 契合农户资格权设置的目的, 即在实现保障农户基本生存安全的同时增加农户的土地财产收入, 归还农户对宅基地的收益权能。
(三) 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显然, 《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规定的表述中并未体现出宅基地使用权人收益的权能。所以, 宅基地使用权人拥有的是不完整的用益物权, 即缺乏对收益权的享有。在现行法律规定中, 作为对农民群体的保障性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偿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具有无限期性, 流转具有限制性。这种权利使用的无限期性可以看作是成员集体享有的所有权落实在集体成员个体身上的一种表现, 即作为所有权人之一的集体成员可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的无限期使用间接享受到所有权的永续性。除了对成员保障的规定, 出于对宅基地资源节约的考虑, 我国法律还规定使用权人使用宅基地要遵守“一户一宅”的原则, 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违反国家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转卖宅基地后无权申请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宅基地使用权是依附于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一种权能, 宅基地使用权与资格权的分离是在农户将宅基地使用权让渡给他人时发生的。从权利的分离过程可以看出, 农户资格权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即必须为集体内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则具有可变性。对宅基地使用权实际拥有者身份的鉴定, 可看作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户资格权相区别的另一表征。使宅基地得以充分利用, 实现生活居住功能或发挥其他财产价值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表现。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