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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3
点击次数: 186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5年4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5]32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7]11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有房屋)。公有房屋管理中的转让、抵押、协议租金的租赁、典当等,按照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其他县(市)、区(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游渡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所在行政区域内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有房屋主管部门)。 第四条 凡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所接管没收的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经人民法院判决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由财政投资建造和收购的房屋,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均属国家财产,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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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1 - 01
点击次数: 3
宅基地有偿退出也是个长时间热度不减的话题,除了今年八月份农村农业部发布的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954号(农业水利类245号)提案答复摘要,回答了关于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有偿使用宅基地的问题,今年以来,各省、各地也相继出台关于宅基地有偿退出、鼓励农民进城买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如:吉林吉林省延吉市出台了鼓励农民进城购房优惠补贴的实施方案,在2022年对农民购买的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楼房给予补贴。其中包括对农民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政府参照购房农民所缴纳契税的额度全额给予补贴;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民在延吉市城区内购买商品住房,有意愿、诚信度较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额外1~2个百分点的折扣优惠或总房款减免优惠。江苏在江苏省扬州市的宝应县,今年初,当地也印发了《关于鼓励农村居民到县城居住的实施办法》,其鼓励农村居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到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房。根据政策内容,农村居民在宝应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包含二手房),并自愿退出合法宅基地、配合拆除宅基地上房屋及相关建(构)筑物的,按房屋实际面积分档予以奖励。其中,农村宅基地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扬州市对农民奖励23万元/户;房屋面积100~200平方米的,奖励25万元/户;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7万元/户。奖励总额中含宅基地有偿退出一次性补偿5万元/户。值得注意的是,宝应县向退出宅基地农民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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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22
点击次数: 49
对征地拆迁动向比较关注的朋友可能也发现了,自新《土地管理法》以及去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不少地方都陆陆续续地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了新的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等,并将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征收原则,可以说新的规定进一步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比如广东,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广东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发布了《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也印发《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的通知,意在规范征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新的规定引起了大家热议,有以下亮点值得我们关注:广东申请征收土地需完成6个法定程序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自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就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比如说,从之前的征地批后公告改成了征地批前公告。也就是说,土地征收必须要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然后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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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7
点击次数: 278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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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0
点击次数: 216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下统称征地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市、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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