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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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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应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上述法规规定,在邓xx拒不迁移青苗及相关附着物的情况下,应当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阳春市政府无强制执行的权力。阳春市政府强制填平邓xx承包的部分鱼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确认阳春市政府强制填平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邓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定结果驳回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116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府前路102号。法定代表人罗 汉杰,市长。委托代理人严垠章,阳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厚锋,阳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xx。再审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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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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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李xx等人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邢台市xx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张xx、李xx等人系河北省邢台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集体承包地(本案以李xx为例),李xx承包地亩数为1.7亩,被告xx县人民政府因修建县三号公路,于2016年1月18日占用原告承包的0.905亩土地,并将地上种植的280棵枸杞树和200棵金银花进行了清除。李xx等人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韩雷永二位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冀05行初xxx号行政判决,确认xx县人民政府修建三号公路占用李xx等9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xx县人民政府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冀行终xxx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本院(2018)冀05行初xxx号行政判决;二、确认xx县人民政府修建xx县三号公路占用李xx等9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三、责令xx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xx县人民政府依据该生效判决,采取的补救措施为:为原告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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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4 - 29
点击次数: 33
上诉人潜山市xx镇人民政府被上诉人葛xx案情简介被上诉人葛xx系安徽省潜山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承包地,2018年葛xx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水稻,当地政府为建设潜山市立医院新园区建设项目,决定征收包括葛xx在内的土地。2018年12月22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强行丈量葛xx的土地,因没有对征地审批文件进行公示,葛xx拒绝配合丈量。2018年12月25日当地镇政府对葛xx的承包地强行清理地上附着物并平整土地,导致葛xx土地被毁坏无法耕种。随后葛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葛xx向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确认违法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由施工单位和相关村民组具体实施了平整土地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与征收土地行为无关,葛xx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场,案涉土地又位于潜山市xx镇管辖范围内,因此,2018年12月25日应当视为征地实施机关的委 托行为,应当由xx镇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故xx镇政府应为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2018年12月25日平整土地是否侵犯葛xx的合法权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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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4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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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徐水区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王x系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某村村民,2019年6月19日,原告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村西垃圾场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为解决垃圾场乱倒垃圾、无人管理,集体出资清理垃圾费用之问题,将垃圾场9.64亩下包给个人,并负责管理。一、承包期限自2019年6月29日至2024年6月20日止。二、承包费5年总计1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交清。三、承包面积9.64亩分东、西两块。四、因垃圾场经填埋杂石太多,无法耕种之原因,经村委会同意允许搞养殖事业,以便充分利用。五、乙方责任:管理好垃圾场,不许乱倒垃圾,负责垃圾焚烧不许着火。六、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或租用,合同终止。”随后原告王x自行出资将15米深垃圾坑用建造垃圾填平,填平后表面用渣土覆盖。开始修建猪舍和羊舍等养殖措施。2020年8月31日,王x经营的徐水区xx畜牧场获颁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保定市徐水区xx村。61号《限期改正通知书》2021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父子二人下发第61号《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王x,你(单位)无任何占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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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4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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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心县xx乡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杨xx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xx村村民,在村里享有合法承包土地,土地证载权利人为原告丈夫李xx,承包合同载明人口为7人,承包土地面积为8.1亩,原告一家人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柳树、枣树、枸杞树等。2020年4月22日、23日,为实施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项目用地征收,由被告同心县xx乡人民政府牵头,被告同心县自然资源局、被告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推平了原告8.1亩土地,并进行了平整。2020年6月22日左右,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原告承包地上开始施工。杨女士一家人认为此次征收未经自己同意,就强行占地施工,毁坏耕种作物,对自己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土地证载权利人李xx自2020年8月5日死亡,其家庭成员共同推举李xx之妻杨女士作为原告。之后原告一家人经过商量后,选择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黄郎(实习)二位律师代理案件。行政诉讼万典律师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翻阅案件相关材料后,发现此次征收方清理杨女士土地时未通知原告到场,没有制作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没有进行登记、核实工作,也没和原告共同做登记核实工作,并且没有落实相关补偿安置工作,严重违法,于是协助杨女士向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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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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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李xx系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地,面积大概30多亩。因当地政府建设汽车东站(又称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原告承包地,但李xx一直没有见到征收土地的相关批准文件,故不同意征地。2021年5月2日,被告xx镇人民政府在未经过李xx同意、未履行合法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制征地行政行为,将原告30多亩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强占强推。李xx发现土地被毁坏后立即报警,2021年5月28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有“你于2021年5月2日提出的李xx被故意毁坏财物案,我局经审查认为系xx镇政府经过公证后的清表行为,该案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这时原告才得知是被告xx镇政府实施了强制清表行为。随后李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刘云刚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认为此次镇政府强制清表、强征土地行为违法,协助李xx向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李xx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公安分局出具的(2021)0002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被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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