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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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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政府会议纪要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经审查,【2018】1号《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涉及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故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因【2018】1号《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涉及xx县级xx镇内部信息,故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公开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正确适用依据,应予以撤销。申请人林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港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申请人林xx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为了查明相关土地情况,了解案件事实,林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杨鑫亮二位律师代理案件。2024年9月13日,万典律师帮助申请人林xx向被申请人龙港市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请向申请人书面依法公开龙港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24]xx号、原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11]xx号会议纪要、原xx镇和原龙港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月向xx县政府的请示(龙政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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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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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查处违法用地案后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诉被驳回!案件要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上诉人在回复书中答复“对于您反映的家庭承包土地4.75亩情况,经现场核实,土地未被征收,土地性质及用途未改变,土地未被破坏,村集体表示,未收回土地使用权,也未对土地进行相关发包等处置”,但在庭审中上诉人又陈述“只有地块三的田间道路硬化了”,由此看出,对于田间道路存在硬化是否对上诉人承包的土地造成破坏,上诉人事实认定不清,并未作出明确答复。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刘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上诉人刘xx系山东省临沂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承包100亩关山山场土地种植板栗等,承包0.63亩土地种植茶园,并有4.75亩家庭承包土地。因山东xx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沂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无极鬼谷旅游区,违法占用土地3000亩左右。目前土地现状为旅游区旅游项目、员工宿舍、酒店、游客中心、道路、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其中包含被上诉人承包的关山山场土地100亩,被上诉人已经种植多年的树木也被强行破坏,茶园被占用建设酒店,一部分家庭口粮田被占用建设了通往旅游区的道路。被上诉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代理案件,律师介入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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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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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本案中,xx县人民政府虽然在征地报批前发布了土地拟征收预公告,编制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拟征土地现状进行了调查登记,拟定了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并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向被征地村集体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但xx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x政公字〔2020〕x号)中确定的“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县人民政府”这一异议反馈渠道和方式构成了对被征地村民个人反馈意见权利的限制,同时,xx县人民政府未与被征土地农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案中,xx县人民政府没有足额落实本批次征地全部应缴社会保障补贴资金,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未xx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甘肃省人民政府第三人xxx自治州人民政府案情介绍申请人未xx在甘肃省xx县某村合法拥有房屋及土地,后xx县自然资源局登记通知告知因xx县xx路生态修复项目,申请人房屋土地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手续,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并给出更多解释,并且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给予答复的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故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为了解征收相关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律师信息公开调查,于2022年9月13日获得了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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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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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本案中镇政府未给予任何补偿安置就强制将村民承包地清表,违反法律程序。在诉讼期间镇政府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给予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当事人撤诉,案件圆满结束。当事人陈xx、钟xx、周xx等6人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当事人陈xx、钟xx等六人皆系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合法的承包地耕种。2022年3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21年第3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21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74号),当事人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一直没有得到补偿安置。2022年4月份,镇政府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员对当事人承包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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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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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具有对辖区内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收到廖xx的申请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廖xx所申请的内容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依法答复申请人。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廖xx的查处申请,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所申请的事项依法作出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廖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案情介绍原告廖xx系广东省阳江市某村村民,在村里合法承包山林和林地,2021年因高铁项目,强行占用原告的承包地,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廖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律师代理案件。(现场照片)首先姜泉律师协助当事人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查看此次占地项目的征收文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答复:我厅于2021年5月31日收到你们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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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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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征地要保障农民知情权,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裁判要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案中,征地报批前,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向市皓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征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缺少有效证据证明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向被征地农民告知了有关征地事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仅经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和3名村民确认,且没有提供对被征地农户使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的证据材料。综合来看,征地前的告知、确认程序履行基本不到位,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吴xx、黄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裁定结果确认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批准征收城关乡市皓村15.7548公顷集体土地的部分违法;【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17〕1337号申请人:吴xx、黄xx住  所: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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