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是不是就能直接实行拆除了?
很多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并责令限期拆除的被拆迁人,内心都有这样的担忧和无奈:已经被认定是违法建筑了,肯定要拆除了,自己不拆政府部门就会直接来进行强制拆除。
然而关注我们之前文章的朋友,应该会疑惑:认定违法建筑然后直接强制执行拆除,这中间是不是跳过了其他步骤?
是的,哪怕是拆除违建也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可能程序违法。
首先在确认违法建筑这一步,行政机关要经过现场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执法机关认定涉案建筑构成违法建筑的,对建筑所有权人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给被处罚人一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内容包括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大家注意这一步很关键,因为这一步给了老百姓权利救济的机会。如果对这一行政处分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申请召开听证会。执行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主张了权利,打击报复,加重处罚,且不得要求当事人承担听证会的费用。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记录员负责应制作笔录且需要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会的情况,执法机关再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如果以上这些程序都有,且合法,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依法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处置的,应当先依法责令建筑所有人限期自行拆除。建筑所有权人会在此时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而从这一步开始到最后的强制拆除之间,必须要经过以下几个关键步骤,少一步都不行:
1、催告
对违建决定强制拆除之前,还应当下发催告书,不能在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径直予以拆除,催告程序中,房主仍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催告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逾期未履行义务的后果。
房主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房主的意见,对房主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房主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公告
经催告后,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收到《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且执法机关应当在强制拆除实施前发布并张贴公告,最后敦促当事人履行拆除房屋的义务,将室内物品等妥善搬离,并起到向周边邻居广而告之的目的。
也就是说,公告期内不能实行强制拆除。公告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政府、受政府责令实施强制拆违的部门对强制拆除予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强制拆除。
3、强制执行
1)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的违法建设,乡镇街道即有权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无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违法占地类违建,则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取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后,才能由申请主体组织人员具体实施强拆工作。
由以上程序来看,即便是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从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到最后的强制执行,中间必须得经过催告、公告等程序,且被拆迁人有申辩、听证的权利,在这期间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然而实践中却多的是这样的例子:还在公告期就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跳过催告环节、不给当事人申辩、听证的机会……这些都是程序违法。
【万典案例】
万典律师就代理过一个类似的行政复议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某区居民黄先生是本案的申请人,他于2021年3月4日收到了区人民政府3月3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后,依法对黄先生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并处罚款人民币28364.87元。
黄先生等人不服《强制执行决定书》,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段旭二位律师维权,并依法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北海市人民政府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申请人区人民政府程序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了催告书,但根据该催告书的送达回证记载的送达时间为2021年3月4日,被申请人却在2021年3月3日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书》。因此,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前事先催告,程序违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本案中,需要强制拆除的是申请人违法建设的砖混结构楼房,根据上述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进行公告。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作出公告,要求申请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但被申请人却在同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即被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区人民政府超越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建设工程,有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但不具有对违法建设作出罚款处罚的职权。因此,被申请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中对申请人处罚款人民币28364.87元,超越职权。
复议决定:
最终北海市人民政府认定,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撤销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3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