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被拆迁人有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且应当主动积极行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即第12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因此实践中如果有拆迁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剥夺被拆迁人自住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武断代替被拆迁人决定补偿方式,只以某种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实际上是在进行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有被拆迁人自身想要选择某种补偿方式,但拆迁方却在没有任何合理合法事由的情况下拒绝被拆迁人的诉求的,很可能是在恶意侵害被拆迁人的权益,被拆迁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使拆迁方真的无法按照被拆迁人需求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依法维权争取自己因权益受损应得的补偿。
总的来说,选择何种补偿方式,主要有赖于被拆迁人自身的诉求和选择。被拆迁人在做出决定前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需要,究竟是更需要住房还是更需要现金周转,以及能否承受拆迁方履约不能带来的维权困扰,同时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就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也很重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