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三大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行政相对人知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因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举例来说,如果被拆迁人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则被拆迁人应在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针对该补偿决定申请复议;如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的,则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确认补偿决定的作出,此时应当按照被拆迁人知晓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开始计算法定申请期限。
当被拆迁人提交书面或口头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复议申请相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被拆迁人如遇到不予受理的情况,可以直接就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针对复议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进一步进行权利救济。
最后拆迁律师想提醒被拆迁人的是,通俗理解下,一旦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就无法再返回行政复议程序,在一定情况下无异于损失了一个重要的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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