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We'll Make Every Effort To Solve Your Problems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8639-3036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1011室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四川:户口迁到城镇,村里老房被拆了能要求再安置宅基地建房吗?

日期: 2025-04-25
浏览次数: 0

四川:户口迁到城镇,村里老房被拆了能要求再安置宅基地建房吗?

四川:户口迁到城镇,村里老房被拆了能要求再安置宅基地建房吗?

裁判要点

本案中,刘xx的案涉房屋因遂资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被征收拆迁,刘xx与xx区政府于2010年5月1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拆迁期限、过渡费用及住房安置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涉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刘xx已按照约定拆除案涉房屋履行了搬迁义务,xx区政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内容,为刘xx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切实保障其安置补偿利益。

上诉人

刘xx

代理律师

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遂宁市xx区人民政府


四川:户口迁到城镇,村里老房被拆了能要求再安置宅基地建房吗?
案情介绍



上诉人刘xx与其妻子、两个儿子、父亲一家共5口人,原均系四川省遂宁市某村村民,并在该村享有152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和1.3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6年1月份上诉人刘xx与妻子、儿子4人将户口迁至绵阳市游仙区,其新户口簿上注明“非农业家庭”。2008年7月22日,xx区政府为上诉人刘xx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刘xx的父亲未迁移户籍,仍未农村村民,于2017年去世。

2010年,因遂资眉高速公路建设需要,xx区政府对上诉人刘xx名下宅基地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征收,并由遂宁市xx镇政府代表区政府于2010年5月1日与上诉人刘xx签订《遂宁市xx区遂资眉高速公路征(占用)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案涉补偿安置协议),获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7万余元,同时协议书载明:“五、安置。由被拆迁人,按区规划局统一规划地点,并在市区统一确定的建筑设计图方案中选择,经乡镇审查后自建。”

案涉房屋被拆除后,上诉人刘xx多次向区政府申请新的宅基地用于修建房屋,但都没有结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代理案件。

陈海峰律师认为,虽然刘xx户籍目前已迁出原籍,但其在绵阳市游仙区并未额外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国家法律法规亦明确规定对已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民,其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刘xx在原村有且仅有一处宅基地,并不违反一户一宅的强制性规定,获得安置土地亦不会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基于刘xx在拆迁时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区政府就应严格依法依约为刘xx提供安置建房用地。


01
四川:户口迁到城镇,村里老房被拆了能要求再安置宅基地建房吗?
行政诉讼


后陈律师帮助刘xx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虽然《安置补偿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了被拆迁人有权在规划的地点选择地方自建房屋,但仍需经审查通过。然而,刘xx已经于2006年1月19日将其户籍迁至绵阳市游仙区,且其户口簿注明其为非农业家庭,即刘xx于2006年1月19日起就已经丧失了遂宁市xx村村民身份,其不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在该村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其次,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刘xx在迁出户籍前,与其父为一户,刘xx迁出后,该户仅剩其父亲一人,刘xx父亲已于2017年去世。即使刘xx作为其父所在户的代表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因刘xx于2010年5月1日签订协议时,已经不具备该村村民身份,《安置补偿协议》第五条的效力仅及于其父亲,而不能及于刘xx本人。刘xx父亲现已去世,刘xx家已无人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刘xx要求区政府按照《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划拨宅地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


四川:户口迁到城镇,村里老房被拆了能要求再安置宅基地建房吗?

四川:户口迁到城镇,村里老房被拆了能要求再安置宅基地建房吗?



02
四川:户口迁到城镇,村里老房被拆了能要求再安置宅基地建房吗?
上诉至省高院


一审驳回诉求后,陈海峰律师继续帮助当事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

关于xx区政府是否应按照案涉安置补偿协议第五条约定履行为刘xx安排宅基地用于其自建房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本案中,刘xx的案涉房屋因遂资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被征收拆迁,刘xx与xx区政府于2010年5月1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拆迁期限、过渡费用及住房安置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涉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刘xx已按照约定拆除案涉房屋履行了搬迁义务,xx区政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内容,为刘xx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切实保障其安置补偿利益。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的面积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并对其住房按照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其标准不得低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依照上述规定,xx区政府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刘xx4人安排宅地基用于其自建房屋,并协助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其标准不得低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xx区政府主张不具备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为刘xx划地自建房屋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03
四川:户口迁到城镇,村里老房被拆了能要求再安置宅基地建房吗?
高院判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刘xx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遂宁市xx区人民政府履行《遂宁市xx区遂资眉高速公路征(占用)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刘xx户4人安排宅基地用于其自建房屋,并协助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其标准不得低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限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遂宁市xx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户口迁到城镇,村里老房被拆了能要求再安置宅基地建房吗?

四川:户口迁到城镇,村里老房被拆了能要求再安置宅基地建房吗?

四川:户口迁到城镇,村里老房被拆了能要求再安置宅基地建房吗?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