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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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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黑土地保护及有关的治理、修复、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具体包括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浆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第三条 黑土地保护应当遵循合理规划、保护优先、用养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黑土地保护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性状,保护、修复黑土地微生态系统,促进生产与生态相协调。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黑土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确定相关部门的黑土地保护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和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农业、林业、环保、草原、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黑土地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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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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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六条  依法实行土地分级登记、核发证书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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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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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  (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规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土地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土地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土地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监察队,受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第六条 各级建设、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第八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权与管辖  第九条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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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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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晚报讯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在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中,严格征地管理,维护农民权益。特别是在落实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中,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执行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逐步提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切实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过程中,如果征地补偿标准低于地方政府公布实施标准,或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存在疑义而进行上访的,一律不予通过用地审查报批,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根据征地位置和安置对象的具体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安置补偿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吉林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集中开展了专项清查整治行动,全面清理排查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重点清查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镇集聚区、矿区、林区和公路沿线等“五区一线”,严防严查严控。同时,不断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加大对未批先建、强拆强建、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责任,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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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1 - 27
点击次数: 34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 〔2011〕8号各市 (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为做好全省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城市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单位和个人房屋,公共利益的确定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房屋征收主体必须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机构和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作出规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房屋征收工作需要的,可聘用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也可以聘用提供房屋征收服务的企业从事劳务性工作,征收服务的劳务报酬从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但不得挤占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  四、《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送交审议的年度计划。  鉴于2010年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闭会,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可申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补充审议年度计划。  五、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一般应包括:  (一)房屋征收范围与实施时间;  (二)征收补偿费用筹集情况;  (三)房屋征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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