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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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政办字〔2019〕2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沧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沧州市区及渤海新区(黄骅市除外)、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运河、新华两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应当报请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第六条 渤海新区(黄骅市除外)、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应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具体工作的,应当向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