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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22
点击次数: 49
对征地拆迁动向比较关注的朋友可能也发现了,自新《土地管理法》以及去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不少地方都陆陆续续地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了新的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等,并将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征收原则,可以说新的规定进一步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比如广东,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广东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发布了《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也印发《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的通知,意在规范征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新的规定引起了大家热议,有以下亮点值得我们关注:广东申请征收土地需完成6个法定程序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自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就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比如说,从之前的征地批后公告改成了征地批前公告。也就是说,土地征收必须要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然后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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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6
点击次数: 37
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政办字〔2019〕2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沧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沧州市区及渤海新区(黄骅市除外)、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运河、新华两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应当报请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第六条 渤海新区(黄骅市除外)、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应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具体工作的,应当向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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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6
点击次数: 49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4月4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 许勤2019年4月16日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程序,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移民安置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涉及群众利益、易产生矛盾纠纷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第四条 开展移民安置工作应当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已成立项目法人的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第五条 编制移...
4
2019 - 04 - 26
点击次数: 41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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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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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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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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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迁安市关于迁安市保障性住房并轨实施细则迁政办〔2014〕66号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好市区内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依据河北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唐住建发〔2014〕140号),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分别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立项核准、土地供给、规划选址、资金保障等工作;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的全程监督审计工作;市住建局、民政局及城区办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确定工作。第三条政府统建或商品房开发小区配建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第四条保障性住房申请基本条件: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同时具有二年以上市区常住户口并在市区居住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持有居(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倍及以下家庭;3.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家庭或自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申请其它规定:1.未婚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年满18周岁且该家庭在市区内无住房或不具备提供住房条件;2.离异人员离婚时间应满二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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