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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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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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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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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已于2018 年10 月19日经曲靖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曲靖市人民政府2018 年10 月31 日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规范临时建筑建设行为,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麒麟、沾益、马龙、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临时建筑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层数在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0 米,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条 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根据使用功能配建相应的绿化、停车泊位等设施,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临时建筑规划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临时建筑管理工作。第六条 临时建筑管理应当遵循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严格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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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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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厅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促进国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鼓励公共服务项目用地有偿使用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逐步缩小以划拔方式供应土地的范围,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各地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及时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确保2018年内全面完成。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出让、租赁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供地前置条件,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使用年限,应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相一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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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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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保障本省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所确定并予特殊保护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及监督管理。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加强建设、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规划、保护、管理工作。各级计划、财政、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下列耕地应当确定为基本农田:(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烟、油、蔗和其他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和计划改造的中低产耕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和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示范耕地;(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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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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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认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活动。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后,对发生变化的土地权利进行的设定登记、更改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用于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承包经营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土地登记工作。州(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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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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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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