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
05
-
14
点击次数:
105
马鞍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在规划实施管理中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听证包括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由项目经办科室(分局)具体组织,法规科协调各有关科室和分局开展听证工作。第五条 依职权召开听证会的,应在举行听证会 30 日前,在项目现场、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听证事项。第六条 依申请召开听证会的,项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在举行听证会的 7个工作日前,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通知书》,3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