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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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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局相关分局具体实施相应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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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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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二)第五章 房屋白蚁防治第三十六条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白蚁预防服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实施白蚁预防。第三十七条 白蚁预防费和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防治新技术新药物的推广应用及白蚁危害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第三十八条 本市实行白蚁防治单位名录管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白蚁防治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十九条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白蚁防治单位的防治质量、技术规范、药物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发布白蚁危害情况预报。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和防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未提供证明文件的,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但不得将证明材料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要件。第四十一条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低于十五年,自预防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已使用房屋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为二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包治期限。在包治期限内发生白蚁危害的,应当免费灭治。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屋销(预)售时,应当向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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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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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一)(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 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五章 房屋白蚁防治第六章 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第七章 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的使用、鉴定、白蚁防治、建筑幕墙以及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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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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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统一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房产登记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屋面积测量规范》等规范,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房产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统一标准】 上条规定内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房产登记阶段所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统一按国家、省、市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执行。第四条【管理阶段】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土地出让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执行标准和相关责任。(二)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容积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面积计算规范自行计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申报规划许可,并书面承诺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划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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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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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30日(此文公开发布)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补偿,主要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承担重要生态保护区域及其他生态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的补偿活动。第三条 本市生态保护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按照统筹分配、统一拨付、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建立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统筹、协调和指导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建立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农业、绿化园林、水务、国土、环保、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具体问题,提出全市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方案,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推进和落实。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对本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负总责,逐步建立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第二章 重要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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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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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2015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5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等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田高产、稳产,采取的灌溉、排涝、降渍等工程措施及其他相关措施。第三条 农田水利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农田水利工作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田水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价格、环境保护、规划、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第六条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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