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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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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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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42
天津市关于耕地质量管理的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达到一定基础地力标准,并经常进行耕作的土地(含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果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耕地地力和环境、设施水平及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等综合因素的优劣程度。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耕地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第五条 耕地保护应当贯彻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质量应当好于或相当于已占用耕地的质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耕地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征占耕地以及耕地质量等耕地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土壤肥料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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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15
点击次数: 274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划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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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07
点击次数: 249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00)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9月1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14日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划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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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3 - 07
点击次数: 224
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6年1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和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基本农田开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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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23
点击次数: 212
天津市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 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各类建设用地。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四条  城市市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为农村或郊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条  建制镇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  土地改革时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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