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王XX
代理律师
刘 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
原告王XX系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居民,拥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2016年4月13日,运河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王XX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6年4月15日,沧州市中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被选为明珠片区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同年5月22日,该评估机构对王XX的房屋作出了沧州中信评(2016)第08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本评估报告所示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2016年4月13日的市场价格,随着时间及市场情况的变化,该价格需作出相应调整,如果使用该估价报告结果的时间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相差壹年或以上,我们对此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之后征收双方便开始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因王XX认为此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协议。
评估报告超期,作出补偿决定
2017年9月30日,运河区政府作出(2017)运政征补字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中的补偿价格采用的是2016年5月22日沧州市中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作评估报价中的价格。
王XX不服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王玲律师。
2018年4月23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韩雷永(实习)律师参加了审理。
开庭审理,一针见血
在庭审过程中,万典律师指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因此,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004号征收补偿决定,而该决定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系2016年5月22日出具,已经超过估价报告一年的有效期。
依照该估价报告的声明,该估价报告的评估结果已不足以作为确定原告房屋补偿数额的标准。据此被告作出的004号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合法,该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自行撤销补偿决定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判决尚未作出之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意识到作为被征收人补偿决定依据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于是在2018年9月18日自行撤销了(2017)运政征补字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坚持起诉,确认违法
按理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被自行撤销,我们的诉讼请求也达到目的,可以撤诉了。但之所以没有撤诉,是为了给予政府机关警示,促使政府谨慎实施权利,不能随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就要拆除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有权不可任性!
2018年9月26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被告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作出(2017)运政征补字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