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玲律师
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云请求撤销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2日向谢X云作出《撤销补偿决定告知书》,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了其于2018年4月9日作出被诉的朝龙(集)房补字〔2018〕43号《补偿决定书》。针对被告诉讼期间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谢X云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X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X云负担。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