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停止对营业性单位的工商年检、登记的通过,以迫使被征收人停止营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极大的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规定后,不得在房屋 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 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笔者认为,征收条例限制“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但并不限制正常的经营行为,而且限制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得无限期限制,最近黄山市黟县黄x因未签订补偿协议,政府不准予其在征收房屋内办理工商登记,黄某对此不服委托本事务所律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撤销工商部门不予登记通知书,以法律方式确认地方政府无限期限制征收范围内工商登记的行为违法。
本律师在处理一起房屋征收中关于工商登记案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政复决〔2014〕75号
申请人:黄忠,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 安徽省黟县碧阳镇星火行政村长岭组;
被申请人: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方继义,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胜明,黟县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黟〉个体登记驳字 【2014】01号《不予登记通知书》,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 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黟)个体登记驳字 【2014】01号《不予登记通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黟县碧阳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因 黟县人民政府组织漳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对申请人从事经 营活动的商铺实施征收,同时被申请人就强行关停了申请人 的商业经营场所。在商铺停业近两年后,申请人有意在自己 的原有商铺内从事花木盆景销售生意。2014年4月28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商登记申请,但被申请人无故不予 受理,后在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被申请人才受理了
I申请人的申请登记材料。就在申请人等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时,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8日向申请人又作出了《不予 登记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该不予登记决定后认为,该《不 予登记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而且作为一 个具体的行政部门,不能以配合政府征收部门用逼迫手段打 压申请人从而得到逼迫目的。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第四、第八条规定,申请人 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符合该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予 以受理并注册登记。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规定后,不得在房屋 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 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 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2012年8月10日,黟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依据上述规定,暂停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申请人在2014年4月28日向被申请 人申请登记,已经超过法定的暂停办理最长期限,依法应当 给予办理注册登记。被申请人以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切实加强漳河流域房屋征收拆迁现场及周围环境安 全监管的紧急通知》为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登记,明显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申请人的真正用意在于配合政府征收部门,使申请人无法正常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登记通知书》行 为合法。2014年6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书 要求在黟县县城沿河西路80号从事花木盆景销售活动。受 理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黄忠提交的申请、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即房地权8-5字第0365号登记材料依据《个体 工商户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查。发现申请人拟经 营场所位于县政府黟政告〔2012〕1号文件确定漳河流域县 城段综合治理项目范围内,且该区域房屋有部分被拆除,有 的房屋门窗被拆下但墙体未完全拆除完毕,所以有必要对申 请人拟经营的场所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九条第(二)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 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 予以登记的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 二款“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 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 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 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7月2 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拟经营场所黟县碧阳镇沿河 西路80号进行了核查并提交了核查情况报告书。鉴于申请 人拟经营场所房屋左侧及房屋后方墙面、门窗均已拆除,一 旦遭遇强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将发生严重倒塌、垮塌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报告认为申请人申 请经营的房屋本身及周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符合经营场 所安全性要求,于7月8日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以申请人拟经营场所及其周边存在安全隐患为事实 理由,作出了不予登记决定,并以《不予登记通知书》形式 告知了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登记通知书》是正 确履行职责行为。根据法律及政府部门职能规定,被申请人 属于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 位、个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 记注册、监督管理,并承担依法查处取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责任的职能部门之一。由于申请人拟经营场所位于县漳河流 域综合治理项目范围内。为了加强社会安全管理和监管,黟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先后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漳河流域房屋 征收拆迁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关于继续 加强漳河流域房屋征收拆迁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监管的补 充通知》,要求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确保广大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的履责原则 出发,结合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登记的行为是 正确的履职履责行为。三、申请人提出赔偿损失请求无法 律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从事花木盆景销售申请进行 了受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的作出不予登记的行为是依法履职履责的行为,符合被申 请人履行办照程序相关规定的,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未 侵害申请人的权益。
行政复议答复期间内,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申请人 申请办理执照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注册登记进行 实质性审查的其他材料、被申请人执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以 及黟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征收决定和黟安办函【2014117号文 件等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 出申请(附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请求 在黟县县城碧阳大道(好又多超市对面)自家店面〔已列为 黟县政府房屋征收范围〉从事花木盆景销售。6月23曰,被 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7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核查,并作出申请人拟经营场所存在安全 隐患的核查报告。7月8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 不予登记的核准意见,并于同日依据黟安办【2014:123号、黟 安办函12014317号文件精神作出〔黟〉个体登记驳字【2014】 第01号《不予登记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销售花木盆景 申请,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被申请人 应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被申请人以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的文件精神作为依据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属于适用依 据错误,应视为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黟)个体登记驳字【2014】第01 号《不予登记通知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曰起 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