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字[2011]29号
申请人:王强,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考棚西街140号;
苏富敏,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泗
水县泗水镇东音义村499号;
李代良,男,汉族,1952年4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
县考棚街富国六巷681号;
耿炜,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古城路057号;
侯兴银,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泗
水县考棚街富国七巷695号;
曹衍水,男,汉族,1968年2月29 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
县光明路051-2号;
潘井尧,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
县古城路057号;
侯兴伟,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
县考棚街101号;
孔凡清,男,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
县济河路189号;
冯格,男,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文化路8号;
张国栋,男,汉族,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
县泗水镇人民路5号;
苏桂莲,女,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
县南关街366号;
周文涛,男,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
市时庄镇煤矿路1号。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建才,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冯冲,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峰,山东泗水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孔波,泗水县住建局房产科科员
申请人王强、苏富敏、李代良、耿炜、侯兴银、曹衍水、潘井尧、侯兴伟、孔凡清、冯格、张国栋、苏桂莲、周文涛13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分别于2011年4月13日、2011年4月22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负责人批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1年7月12日前作出。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审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申请人称:2011年4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将包含申请人房屋和建设用地在内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征收房屋片区范围内,含有大量的集体土地,被申请人将其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其附属物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被申请人的行为也超越了其审批权限。二、征求意见不足30天,程序违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3日公布征求意见稿3月21日结束征求意见,2011年4月6日作出决定,很明显征求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的规定。四、征收房屋和土地是为了开发房地产,不属于公共利益,不符合征收条件。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收回土地不予补偿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极大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府体恤民情,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2、《关于<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3、王强房屋所有权证(泗私字第003393号);4、王强集体土地使用证(泗集用(98)字第083107020679号);5、关于停止执行《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的申请;6、苏富敏房屋所有权证(泗私字第010842号、泗私字第003390号);7、苏富敏集体土地使用证(泗集用(2007)字第083107020769号、泗集用(98)字第083107020558号);8、李代良房屋所有权证(泗私字第003403号);9、李代良集体土地使用证(泗集用(98)字第083101020573号);10、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公示栏;11、《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12、《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泗政发[2011]01号);13、《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4、《公告》(泗建征字[2011]01号);15、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示;16、耿炜集体土地使用证(泗集用(98)字第083107020714号);17、耿炜房屋所有权证(泗私字第003395号);18、侯兴银与李宝珍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契约;19、侯兴银房屋所有权证(泗私字第004002号);20、曹衍水房屋所有权证(泗私字第003419号);21、潘井尧集体土地使用证(泗集用(98)字第083107020713号);22、潘井尧房屋所有权证(泗私字第003396号);23、侯兴伟集体土地使用证(泗集用(98)字第083107020596号);24、孔凡清集体土地使用证(泗集用(98)字第083107020626号);25、孔凡清房屋所有权证(泗私字第003412号);26、冯格集体土地使用证(泗集用(98)字第083107020601号);27、张国栋房屋所有权证(泗私字第011269号);28、师文君(系申请人苏桂莲之夫)房屋所有权证(泗私字第003784号);29、张士云(系申请人周文涛之母)集体土地使用证(泗集用(2003)字第083107020636-1号);30、周文涛房屋所有权证(泗私字第003402号);31、申请人王强、苏富敏、李代良、耿炜、侯兴银、曹衍水、潘井尧、侯兴伟、孔凡清、冯格、张国栋、苏桂莲、周文涛13人身份证复印件;32、申请人王强、苏富敏、李代良、耿炜、侯兴银、曹衍水、潘井尧、侯兴伟、孔凡清、冯格、张国栋、苏桂莲、周文涛13人授权委托书;33、律师事务所函;34、律师资格证。
被申请人辩称: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求意见期限。2011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发布并在拟征收片区内张贴了《关于<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公告》内附:《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张贴过程拍照留存,并进行了公证(附书证1)。2011年4月1日县政府发布张贴《关于<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情况公示》(附书证2),将征求的意见及根据意见作出的修改处理情况,归集整理后进行了公示。同日,被申请人下发了《关于印发<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泗政发[2011]16号文,附书证3),确定了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从2月20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到4月1日正式作出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已远远超过30天的规定。以上程序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进行的,程序合法,材料齐全。二、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听证过程。2011年3月1日,被申请人发布了《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的公告》(附书证4),明确说明了听证时间、地点、报名方法等内容。2011年3月29日上午9点至10点20分,在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东楼会议室召开了“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报名进行听证的被征收人共计18人,还有现场报名的社会各界旁听人员近60人(附书证5)。听证会后参加人员在主持人的要求下,核对听证会笔录并签字。听证会程序符合《条例》及其他听证法规的规定。三、关于公共利益的问题。本案中的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位于泗水县城老城区西北部,与西城新区相联,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单位房屋多数建于六、七十年代,居民房屋最早为三、四十年代建成,平方居多、结构简易,虽然古城路于九十年代建了临街经营房,但整个片区房屋陈旧,土地利用率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基本为七、八十年代的平房区,单位家属院内多位陈旧平房,部分共建房屋(例:亚华食品厂)由于停产等原因年久失修。两个片区内道路基本无硬化、宅间路狭窄,有的不足3米,消防、医疗急救障碍较大;无系统的给水、排水管网,污水无组织排放;无美化绿化景观,居民在宅内种植树木杂乱无章且互相影响;无热力和天然气供应;无公测、垃圾收集集中处理设施,居住环境卫生差;房屋陈旧、结构简单,布局不合理,危房突出,且近年私搭乱建问题突出,已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安全,居民无法享受到基本城市基础设施。综上所述,该片区属于典型的“危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该条款中明确了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点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四、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土地回收补偿的问题。《条例》第十九条在释义中是这样解释的“本条所称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以上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描述明确的说明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申请人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五、关于房屋征收行为所涉土地的性质。此次房屋征收行为只对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了征收,并未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最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被申请人所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操作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林业局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簿、照片;2、《关于<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附《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补偿方案公示图片;3、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内涉及单位及居民发放明白纸、征求意见书会议签到簿和现场照片;4、《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违法违规建筑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5、《关于暂停办理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范围内相关手续的函》;6、《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的公告》及张贴照片;7、《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改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通知书存根;9、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相关材料及会场照片;10、《泗水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36次);11、《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情况公示》及公示张贴照片;12、《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泗政发[2011]16号);13、《关于泗水县2011年城市棚户区旧城改造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证明》,附:《关于泗水县二〇一〇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二〇一〇年计划(草案)的报告》;14、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符合泗水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证明;15、《关于古城路北地块水系景观及城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审查意见》,附:泗水县城市总体规划图;16、资金证明;17、安置房户型图;18、《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19、《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附:征收决定、公告张贴照片);20、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动员会议现场照片;2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示;22、《公告》(泗建征字[2011]01号),附:一期征收房屋等情况公示及《公告》(泗建征字[2011]01号)张贴照片;23、委托书;24、《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政发[2011]15号文所涉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对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的房屋进行征收。申请人王强、苏富敏、李代良、耿炜、侯兴银、曹衍水、潘井尧、侯兴伟、孔凡清、冯格、张国栋、苏桂莲、周文涛13人所使用土地及房屋均在此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即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但申请人王强等13人所使用的土地均系集体土地,此由申请人王强等13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佐证。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政发[2011]15号文所涉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并于次日进行张贴。该公告申明《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只针对原表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不征收表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该公告作出后,本机关工作人员积极予以沟通协调,并组织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泗水县住建局、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当面对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但申请人拒绝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而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根据该条例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政发[2011]15号文所涉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对征收范围进行重新申明,该公告部分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部分。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部分违法,即该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部分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专用章(章)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