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李某某等九人
委托代理人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等九人均系河北省邢台市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承包地用于耕种。因当地县人民政府为实施三号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开始对当事人的承包地用挖机铲车强行毁坏、推平且侵占至今。
李某某等九人认为县政府强制侵占、毁坏土地的行为违法,于是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咨询师王江维,在沟通了解一番后,九位当事人决定委托刘磊、韩雷永、梁蕊三位律师共同办理此案。
“民告官”,确认占地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万典律师介入后,在与李某某等人谈案过程中发现,他们从未见过此次征地的审批文件,而且李某某等人多次就批准文件向此次负责征收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查看,均无人可以拿出。除了没有征地审批文件外,此次县政府强征土地也没有依法给予李某某等人安置补偿。
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李xx等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xx县人民政府修建xx县三号公路占用李某某等9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三、责令xx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不予补偿,再次打官司要求合理赔偿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可是过了很长时间一直没有动静。无奈之下在2020年4月22日,李某某等人向县政府提出赔偿申请,要求县政府赔偿违法占地带来的损失,但截至今日一直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没拿到合理补偿的李某某等人,再次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求判决∶1、xx县人民政府赔偿李xx0.97亩承包地的损失及补偿安置费用合计人民币128150元;2.按照不低于 8150元的标准确定李xx的社会保障费,划入河北省邢台市xx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用账户,专款用于李xx的社会保障;3.确认xx县人民政府以不作为的方式拒绝履行判决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李xx就xx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xx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李xx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至省高院,裁定继续审理
邢台中院裁定不予立案后,李xx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院审理认为:
本院作出的(2019)冀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已确认xx县人民政府修建三号公路占用包括李xx在内的9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并责令xx县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在此情形下李xx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不宜认定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另,本案的被告xx县人民政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且行政赔偿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类型之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本案属于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为由,认为应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裁定驳回李xx的起诉,理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李xx的上诉理由基本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行赔初xx号行政赔偿裁定;
二、本案指令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