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朱xx、苏xx
代理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告朱xx、苏xx二人系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区居民,在当地共有房屋一处,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6月23日,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将原告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
现原告房屋已于2018年5月21日雨夜、2018年5月23日深夜、2018年6月26日雨夜分三次被征收方强制拆除,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被告却并未将原告的征收补偿依法及时落实,导致原告的补偿一直久拖不决。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拿到属于自己的补偿款,朱xx二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王玲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协助原告于2021年2月2日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被告寄送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其履行补偿职责。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2月4日收到申请书,但一直没有作出答复。
无奈之下朱先生二人决定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住建局对二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趉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本案中,被告作为具体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主体适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版条例的规定,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案中,被告作为征收部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也未报xx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便将原告房屋拆除。因此,原告要被告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于法有据,且被告在庭审中也同意履行补偿职责,愿意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云港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位于连云港市xx区xx号被征收房屋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