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法用地,村民维权被抓, 律师据法力争,法院判其无罪!
主办律师: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协办律师:夏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配合律师,孙德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村民强烈抗议,公司违法用地打井
2014年9月,正大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为解决其公司养鸡场的供水困难,于2014年10月向德惠市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在德惠市大房身镇吉旦沟村五组凿井两口。但该村的村民对此强烈抗议,多次要求正大公司停止用地打井,但德惠市水利局于2014年11月3日向正大公司颁发了取水(德水)字【2014】第00059号取水证,正大公司遂开始在吉旦沟村五组林地建设水井两口。
村民明确拒绝,挖井仍然继续
吉旦沟村五组村民得知正大公司欲在此处打井取水,认为这两口井投入使用会影响到本组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侵害了本组的合法权益。该组村民先后几次召开村民大会,一致不同意正大公司在此取水。案发前一两天的晚上,正大公司领导张XX、黄XX等人和吉旦沟五组村民任XX、刘XX等人曾一同商议取水之事,由于五组村民坚决不同意在此取水,协商不了了之,但是挖井之事一直在进行。
义愤填井被拘留,涉嫌刑事犯罪?
2014年11月6日上午9时许,正大公司在此处施工时,激怒了五组村民,于是任XX、丁XX等多名五组村民前去阻止。之后,村民们持铁锹或徒手搬运石块、沙土,将正大公司的两口井填满。致使两口井失去使用价值。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正大公司遭受财产损失总额为人民币167668元。随后,任XX等六人相继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当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XX、刘XX等六人故意毁坏企业生产设施,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追究其刑事责任。
绝望之中,万典律师介入此案
案发后,被抓捕的村民感到非常的绝望,怎么开发商不经同意用地挖井破坏土地没事,而村民将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状却成了犯罪?在绝望之际,当事人之一刘XX的家属经其他村民介绍,得知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专门办理土地维权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所以刘XX的家属决心通过法律来讨回公道,经过详细了解后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们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冤案,决心推翻检察院对刘XX的指控,并派陈海峰、夏涛两位律师合作办理此案。
拨开迷雾,寻找突破
被告刘XX的辩护人夏涛、陈海峰二位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几个疑点:第一,正大公司打井地点位于五组林地,林带属于五组集体,经德惠市林业局情况说明,正大公司未到其部门申请占用林地打井。由此可见,德惠市水利局颁发的取水许可证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二,案发当天,刘XX人在长春,并没有去案发现场,因此不应定罪。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而本案中,水井并没有投入生产使用,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刘XX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因此被告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拉锯战:数次判决有罪,数次发回重审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X、刘XX等六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5年5月5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判决六人有罪,被告人刘XX不服,并在辩护人夏涛、陈海峰的帮助下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吉刑终3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德惠市人民法院又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吉0183刑初2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XX不服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吉01刑终17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正义降临,迎来曙光
在激烈的拉锯战中,万典律师感到虽然村民属于正当维权,但是由于对方持有德惠市水利局的《取水许可证》,似乎打井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为了打掉对方的挡箭牌,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对方的《取水许可证》,于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场行政诉讼也激烈的展开了,万典律师事务所指派孙德睿律师出庭支持诉讼。
在万典律师的努力下,经过一审二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行终25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德惠市水利局为吉林正大畜禽有限公司颁发的取水(德水)字【2014】第0059号《取水许可证》。撤销取水许可,正大公司占用吉旦沟村集体土地挖井取水就属于违法,而村民就是属于正当维护权益,行政诉讼的胜利为刑事的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胜诉:正当维权,村民无罪
2017年8月14日,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德惠市水利局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的前提下,许可正大公司在林地上通过凿井的方式予以取水,并颁发取水许可证,该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现已被依法撤销。并且在打井取水前亦未征得村民的同意,在明知村民强烈反对打井的情况下继续施工,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致使矛盾激化,引发了村民将井填埋的事件发生。被告人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目的。本案所涉的被填埋水井还没有投入生产使用,与生产经营活动尚未发生关联,亦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客观构成要件……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XX无罪。
二、被告人刘XX无罪。
三、被告人丁XX无罪。
四、被告人孙XX无罪。
五、被告人张XX无罪。
六、被告人金XX无罪。
历经两年零三个月,万典律师夏涛、陈海峰、孙德睿等律师从未放弃,与被告家属四处奔走,历尽艰辛,采取合法诉讼手段,争取到德惠市林业局、国土局、水利局、长春中院、检察院等各级国家部门对本案的重视,最终使得德惠市法院勇于作出无罪判决,六名被告均判无罪。这也让我们相信,正义姗姗来迟,但终究总会到来!被无辜抓捕的村民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而错误抓捕无辜村民的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