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李xx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xx镇人民政府
原告李xx系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地,面积大概30多亩。因当地政府建设汽车东站(又称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原告承包地,但李xx一直没有见到征收土地的相关批准文件,故不同意征地。
2021年5月2日,被告xx镇人民政府在未经过李xx同意、未履行合法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制征地行政行为,将原告30多亩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强占强推。
李xx发现土地被毁坏后立即报警,2021年5月28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有“你于2021年5月2日提出的李xx被故意毁坏财物案,我局经审查认为系xx镇政府经过公证后的清表行为,该案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这时原告才得知是被告xx镇政府实施了强制清表行为。
随后李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刘云刚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认为此次镇政府强制清表、强征土地行为违法,协助李xx向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李xx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公安分局出具的(2021)0002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二、土地现状照片46张,证明原告的承包地被强制清表。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中级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的规定”xx镇政府对原告李xx种植的笋竹、香蕉、枇杷等作物的十多亩土地进行强制清表,须经过做出行政决定、进行催告、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
而xx镇政府在2017年8月第一次清表前,只对李xx发出了催告,在此次清表前亦没有作出行政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就进行了强制清表,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韶关市浈江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日对位于韶关市浈江区xx镇xx村村委会韶关客运东站项目xx村段红线内中厂山原告李xx原种植有笋竹、香蕉、枇杷等作物的十多亩土地进行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韶关市浈江区xx镇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