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
邓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邓xx房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73m²,房屋建筑面积为75.57m²,专有建筑面积为6.11m²,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成套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88年3月20日止。
2017年5月10日,三亚市xx区政府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因实施棚改项目需要,区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355亩,征收房屋及建筑附属物总建筑面积约167.36万平方米,共约7346户,人口约31000人……;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主体为xx区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xx区住建局;征收签约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
三亚市中院判决:强拆违法
被上诉人邓xx的房屋位于棚改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因邓xx与区政府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21年8月25日,经xx区政府申请,海南省三亚市公证处对案涉房屋的房屋现状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2021年8月25日,xx区政府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邓xx的案涉房屋。
邓xx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郭士龙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认为,xx区政府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未在对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对该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判决:
确认xx区政府于2021年8月25日强制拆除邓xx位于三亚市xx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区政府上诉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xx区政府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邓xx拒不配合征收工作,导致xx区政府未能与其达成征收补偿协议,xx区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后依法拆除案涉房屋,并无不当之处。xx区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开展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鉴于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全部房屋已腾空,满足拆除条件,同时为了避免流浪人员等无关人员进入小区,造成不良影响,为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xx区政府根据拆除计划依法拆除案涉房屋,未侵害邓xx的合法权益。综上,xx区政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xx区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因邓xx与xx区政府对被征收的案涉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xx区政府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61号补偿决定,限邓xx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与xx区政府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签署安置协议,并将案涉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区住建局验收后拆除。
省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但xx区政府未待邓xx在法定期限内对61号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亦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便于2021年8月25日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案涉106号房屋,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此外,xx区政府在组织强制拆除案涉106号房屋的同时,一并对邓xx使用管理的未经登记的58.4平方米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xx区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征收过程中已对该房屋进行了依法处理,在此情形下径行强制拆除该房屋,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确认违法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