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吕x瑞、吕x香等四人
代理律师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吕x良
原、被告五人为兄弟姐妹,原告四人均为女性,被告为男性。原、被告父母生前均为某木材厂的员工,原告父亲于1986年1月19日去世,之后原告母亲以夫妻二人的工龄折抵,另添32000元,家人共同筹钱购买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张xx名下,张xx于2019年1月22日去世,生前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过处置,也未立有遗嘱。被告吕x良将房屋据为己有。
后原告吕x香四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代理案件,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对涉案房屋进行分配。
案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表示四原告曾承诺涉案房屋归其一人所有,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现双方均认可遗产范围为张xx名下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本院予以确认。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张xx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分割,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xx之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故本案继承人为张xx之子女。被告主张其对张xx生前尽了较多抚养义务,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 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故涉案房屋应由吕x瑞、吕x香、吕x英、吕x、吕x良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每人享有五分之一份额。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xx名下位于北京市东京城区xx号房屋由吕x瑞、吕x香、吕x英、吕x、吕x良继承并按份共有,每人享有五分之一份额。
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吕x瑞、吕x香、吕x英、吕x、吕x良各负担10060元(四原告已交纳,被告吕x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万典普法
《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1126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30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