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土地部分被征收,村民能否要求获得社保安置?
原告
王xx、王x
代理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唐山市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告王xx二人系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承包土地18.65亩。2018年当地村委会与原告家人商谈土地收储事宜,告知原告其土地需要被收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更是以不签署补偿协议就拘留为威胁,强迫原告签署了《土地收储补偿协议》。
因原告并不认可涉案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经后续调查取证得知,涉案土地于2018年12月29日被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转正函【2018】1977号《关于唐山市2018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予以征收。
王玲律师指出,本案实质上属于集体土地行政征收,征收人应当依法对原告及家属落实失地农民社保安置和工作安置。为了争取相应权利原告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邮寄《落实社保补偿按时申请书》,但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处理,后王玲律师协助原告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责令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意见。
2021年11月29日,原告收到以唐山市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作出的《关于王xx、王x要求落实社保安置申请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以原告不符合纳入社保的条件为由,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王玲律师认为,原告二人其土地大部分被征收,剩余土地不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属于应当纳入社保安置的被征收人,后原告向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关于撤销王x、王xx要求落实社保安置申请处理意见的决定,以主要事实不清,欠缺合法性为由,决定予以撤销本案被诉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审理过程中,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其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欠缺合法性为由,自行撤销了案涉行政行为,案涉行政行为被告已经自行撤销,原告王xx、王x要求确认违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关于王xx、王x要求落实社保安置申请的处理意见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