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规定村庄规划范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2米。
两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房建设要集中规范,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农民建房要纳入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建设管控,建设布局、房屋高度、风貌等应符合规划要求;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依法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通知明确,要加大农房建设风貌引导,编制符合农村实际的建房图集,加强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引导,村庄规划范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2米。对于采用政府提供特色建筑方案建房的农户,市县可依据财力给予一定奖励,实现农村建房有“新房、新村、新貌”。
此外,通知要求稳妥处理历史遗留确权问题。未依法取得宅基地即建设的农村居民住房,对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依法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手续,并可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进一步核实并完善确权登记手续。对不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应逐步退出多余宅基地或缩减使用面积。
(来源:土地资源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