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房屋征收关系到农民朋友的利益,但是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农民朋友对于一些拆迁问题不是很了解,比如,征收时未建成的房屋遇到拆迁补偿如何计算?下面我们来看这个案例。
高某是新林村的村民,其原来的房屋因村里搞多种经营而被占用,村里经过讨论决定又分配给高某一块宅基地,供其建设房屋。高某计划在新分配的宅基地上建设一栋二层小楼,并开始筹备建设楼房的事宜。当楼房建设到一半的时候,包括该宅基地所在土地在内的部分土地被征收,用来建设粮食储备基地。当地政府以土地面积为计算的依据给予高某一定的补偿。高某认为其建设一半的房屋也应当在受补偿的范围内,政府的补偿款因为将房屋计算在内而偏少。但是当地政府认为该补偿款项符合国家对征收规定的补偿标准,并表示不会增加高某的补偿款。
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自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高某的房屋并没有实际建成,故高某也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接受补偿时,补偿款的计算不应将房屋的面积计算在内,仅以土地面积计算即可。但是高某在该土地上进行了房屋的建造行为,并支出了相当的费用,政府在征收时应当考虑这一具体情况并给予高某相应的补偿,以弥补高某在正常费用方面的支出。因此,未建成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计算不应将房屋的面积计算在内,但是对于房屋建设者的合理费用应当进行相应的弥补,仅限的是合理合法建造的前提下。违法、违规建筑或是为了获得更多补偿款而进行的建造花费则不予以补偿。
(来源: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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