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城征告字〔2018〕5号
因兰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排洪南路停车场项目建设需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关于重新公布<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政策规定,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关区排洪南路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41号、43号、47号、49号、51号、53号、55号,属于二类地段。具体征收房屋的范围根据规划部门核准的红线图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征收部门
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实施单位
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城关区人民政府嘉峪关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1.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异地期房安置地点:轨道·城市曙光B区(毛坯房,北邻华鼎中央都会、南至S696#规划路、西至B690#规划路,属三类地段,产权性质为商品房,过渡期限为36个月)。
异地现房安置地点:元森·北新时代玉兰园(毛坯房,属于二类地段,产权性质为商品房)。
2.具体补偿及补助标准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五、签约搬迁期限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第15日起,45日内完成签约搬迁。
六、奖励
自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住宅住户签约率达到95%以上且在协议生效后15日内完成搬迁的住宅住户,给予每户奖励30000元;超出30日签约期限,签约率未达到95%以上(包含95%),所有住宅住户均不予以奖励;超出30日签约期限,未签约住宅住户不予奖励。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定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来源:兰州市城关区政府)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