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房屋征收包干办法实施意见》政策解读(2017)
《厦门市房屋征收包干办法实施意见》(厦府办[2017]179号)于2017年10月16日颁布,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出台背景
《厦门市房屋征收包干办法实施意见》(厦府 [2012]404号)自2012年10月颁布实施已近五年,有效期于2017年10月17日届满,部分条款内容与我市现行房屋征收包干实际做法不符,亟需修改完善。本意见已充分征求市财政局、市财政审核中心、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的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删除。
二、主要依据
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厦府办[2016]220号)、《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包干办法的意见》(厦府[2015]404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资金拨付审核办法的通知》(厦财综[2015]23号)等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对象范围
我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重点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审核单位为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明确市财政审核中心不再参与需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建设项目的征收包干费用(含征收范围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及市政府明确纳入项目一并征收的土地房屋补偿费用的审核,由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包干原则的表述
明确本包干办法主要是作为市、区两级财政结算的办法,征收费用按照事前审核、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包干。
(三)进一步明确裁决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明确具体裁决工作由房屋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将包干内容中“裁决受理前的协调”修改为“裁决的实施”
(四)进一步明确干线迁移费不列入包干费用
明确“杆线迁移费”均通过工程费用结算,不再计入房屋征收包干费用。
(五)进一步明确包干责任包含区征收部门
明确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项目业主单位(用地单位)根据建设项目交地时间要求,与各区政府(区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委托合同。
(六)明确资金拨付的流程
一是区财政部门从征收备用金专户支付项目征收补偿金,保障征收补偿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区征收部门及时将已支付的征收补偿金报市级项目业主单位核销。
二是市级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审核的包干总额,及时按进度将包干费用拨付至各区征收备用金专户。
(七)进一步明确区领导协调小组的职责
明确各区土地房屋征收领导协调小组应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征收有关问题,确保辖区内征收与补偿政策标准的平衡统一。各区政府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难以决定的重大或疑难事项,应及时上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特色亮点
该意见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的机制,简化征收资金包干审核程序,减轻区级财政负担,充分调动各区积极性,及时化解房屋征收矛盾,确保按时提交项目建设用地。一是更符合《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厦府办[2016]220号)、《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的规定;二是在2012年确定的房屋征收包干办法(厦府[2012]404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具有延续性;三是更具有可操作性。
六、新老政策差异
(一)根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征收和收储费用审核事项的通知》(厦国土房[2016]144号)第一条“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负责需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建设项目的征收包干费用(含征收范围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及市政府明确纳入项目一并征收的土地房屋补偿费用的审核”,市财政审核中心不再参与审核,第一条一款、二款中包干费用审核单位由“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市财政审核中心”修改为“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二)为规范文字表述,与其他财政文件相一致,第一条三款的“市级财政投融资”修改为“市财政性投融资”
(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规程的通知》(厦府办[2017]69号),具体裁决工作由房屋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二条中“裁决受理前的协调”修改为“裁决的实施”。
(四)根据市政府相关会议意见,第三条包干费用中的“杆线迁移费”均通过工程费用结算,未计入房屋征收包干费用,因此予以删除。
(五)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资金拨付审核办法的通知》(厦财综[2015]23号)第六条第(二)项“原有关于市级项目征收资金拨付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市财政局对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资金拨付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因此,第五条的资金拨付条款内容系由市财政局具体拟定。
(六)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的通知》(厦府办网传[2016]30号),各区已成立区土地房屋征收领导协调小组,第六条“各区政府应成立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机构”修改为“各区土地房屋征收领导协调小组”。
(七)目前各区已出台征收财政结算办法,因此将原第七条第八条予以删除。
(来源:厦门市国土资源局)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