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指引》
日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指引》。
名词解释: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际上就是把占用农田肥土层剥离出来,转移至原来较贫瘠土地上,把老农田肥土层移到生土上去,是保护资源、改良土壤、种植作物的一种做法。
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重要意义
水田特别是水田耕作层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祖辈千百年耕作的遗产,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粮食生产之本,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物质载体。《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国家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等系列政策制度,均对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行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是一项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事情,是新时代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保护优质土壤资源、实施藏粮于地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提高耕地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我省垦造水田质量、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重要抓手。
责任主体、实施模式和范围:
责任主体:
按照“谁占用,谁剥离”原则,水田耕作层剥离的责任主体为供地的市、县级政府,剥离相关费用列入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成本,并明确剥离实施单位。其中,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在耕地占用前实施剥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在供地前实施剥离。
实施模式:
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实行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监管,剥离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的模式。
实施范围:
非农建设占用水田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按照“应剥尽剥”的原则和《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 1048-2016,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实施不了怎么办?
确因耕作层已严重破坏或污染严重等特殊情形而无法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用地项目范围破坏或污染的面积、类型、程度情况,以及耕作层厚度、地力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等进行认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可以不实施耕作层剥离。
实施步骤:
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组织领导工作,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扎实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建设用地项目组卷报批阶段、耕作层占用阶段和实施剥离阶段等环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监督和指导剥离实施单位规范开展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每年年底,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本地区年度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总结,并行文上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鼓励有偿使用:
水田耕作层剥离后可实行有偿交易使用,收益由当地财政管理安排,并优先用于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相关支出。
加强监管: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以土地动态巡察为手段,及时跟踪和掌握建设用地项目的进展,全面加强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监管,坚决杜绝用地单位破坏水田耕作层行为发生。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土地执法业务部门与土地整治机构,以及镇级人民政府和镇级国土所,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对接,切实做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关工作。
建立通报制度:
省级将建立全省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实施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对跟踪巡察不力导致建设用地单位破坏或废弃耕作层的地区,省将不定期予以通报批评、责成整改。
信息共享:
县级国土资源管主管部门应及时建立水田耕作层剥离信息库,包括土壤剥离时间、数量、质量和类型等信息,并通过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其他:
水田外的其他优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市、县、镇级政府应依据本指引,进一步研究制定契合本地实际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等配套政策和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各工作环节实施主体的职责分工,确保主体责任明确,工作规范高效。
(来源:江门国土资源局)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