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2019年,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草案”)说明。草案规定,出租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五平方米,否则出租人将面临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此外,草案还提出,承租人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可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备案提交虚假资料出租人将被罚
据悉,现行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自2005年起实施,但目前房屋租赁市场出现需求不断上升、新的租赁形式不断涌现等情况,且房屋租赁备案率低,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特别是“备案率低”这一痛点,由于房屋租赁隐形市场活跃,私下租赁交易频繁,导致房屋租赁备案率低,管理部门无法全面掌握房屋租赁市场的动态信息。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邢翔即指出,现行规章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只能到镇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方式单一,且受理点少。
对此,草案建立了多渠道房屋租赁备案模式。一方面,扩大备案受理点的范围,增加了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已接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企业等备案受理点;另一方面亦创立了备案受理点与互联网服务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备案模式。此外,还明确规定对于住建部门已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房屋租赁信息的,出租人可以不再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对于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出租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对自然人处1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罚款。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为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的,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阳台卫生间等空间不得租给人居住
受旧城区改造、房价提高、市场需求推动等因素的影响,“群租房”“时租房”“日租房”在广州有抬头蔓延之势,并以“房中房”“床位房”“时租日租房”“胶囊公寓”“太空舱”等形式单一或混合存在。这些“群租房”的出现,不仅影响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更带来了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隐患。然而,现行法规由于对新的租赁形式却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
草案对这一法规空白进行了补充。草案明确,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居住空间的一间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且每个卧室或者起居室(厅)居住使用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五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同时,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对于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出租人,即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符合要求的,将厨房、阳台等空间出租的,将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关于出租人的义务,草案还规定,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个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信息登记系统。
若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视频监控、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信息登记系统的,出租人将面临来自公安机关所处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草案也特别说明,未取得旅馆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旅馆业的名义从事经营行为。
承租人子女可享受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
去年,广州推出了“租购同权”政策,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可以拥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如何保障措施落实到位,是广大来穗人员关心的题中之意。
关于这点,此次草案亦明确规定,承租人享有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与此同时,草案提出,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据悉,目前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发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最高限额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30%,提高至不超过上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
而对于二次转租的“二房东”,一旦房屋出事责任该由哪个房东负责?草案明确,经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依法转租的,应当与次承租人按照本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转租期间与出租人共同承担出租人的义务。
(来源:广州日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