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尽管通过法律解释方式,明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途径。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相对人遭遇的法律困挠,有权机关要尽快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裁决”的性质作出符合法律救济体制的相应解释,以澄清各方面的歧见,畅通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法律救济渠道。具体解释意见是:相对人对有关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相对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了充分保障有关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行为时,必须告知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有关立法机关要及时研究对征地制度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修改,除了删除备受争议的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内容外,要着重规范市县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程序。具体思路是: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方面的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一些学者提出的借鉴英国土地裁决所完善我国征地补偿安置程序的想法,可以考虑改变目前由土地管理部门主导征地补偿安置行为的单方模式,引入补偿安置标准的评估机制和补偿安置措施的公开听证机制,确保补偿安置行为的合法规范,维护相对人的基本权益,同时也相对人进一步寻求法律救济奠定良好的基础。
(采晴整理)